近日,央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下称《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完善了应收账款定义。一是增加了兜底条款,定义部分增加“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列举部分增加“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二是将“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细化为“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办法》增加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将登记期限从“1-5年”扩展为“0.5-30年”,并进一步完善了公示登记事项。《办法》还调整了异议登记通知时限,完善了出质人身份信息数据项,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列明了迟延注销登记的责任,将仲裁裁决作为撤销登记依据,增加了登记费用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