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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之罪,罪在何处?”

来源:超律志微信公众号作者:时间:2018-08-28

继5月份顺风车运营中出现杀害乘客事件后,浙江乐清女孩赵某搭乘顺风车遇害事件,将滴滴出行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据统计显示,过去4年里公开报道及有关部门处理过的滴滴司机性侵、性骚扰事件,至少有50起。涉及的50个顺风车司机,至少有3人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前科,却通过了“三证验真”;53名被害人均为女性,其中7人被侵害时处于醉酒状态。

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了多起滴滴顺风车司机猥亵、强奸的案件:

2017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庄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的顺风车,将搭乘其顺风车的被害人李某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金城学院门口带至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黄桥滩机场高速一高架桥下,将车停住,后采用捂嘴、按压等暴力手段,将李某按压在后排座位上欲实施强制猥亵,因被害人李某激烈反抗后逃出车而未得逞。当晚,被告人庄某被抓获归案。

2017年4月26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卓某礼通过滴滴软件顺风车平台与15岁的被害人相约,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的小汽车搭载被害人从广州市三元里往清远出发。当去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高速龙塘路段往清远方向约三公里处路段时,卓某礼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致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7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某伟在重庆市江北区北滨路驾驶白色东风标致408轿车以滴滴顺风车的形式搭乘被害人黎某某,当车行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万达广场工地附近的公路时,黎某伟趁被害人酒醉之机,用手摸被害人的胸部和阴部。当被告人脱掉被害人的内裤时,黎某某惊醒并反抗,下车打电话报警。同年7月25日下午,黎某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显然,各地发生的多起恶性案件,并未引起滴滴的足够警觉。直到2018年5月5日晚上,空姐李明珠在执行完航班飞行任务后,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叫了一辆顺风车赶往市里,结果惨遭司机杀害。当时,滴滴公司承诺,“我们会全力做好后续工作,同时全面彻查各项业务,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不料,3个多月后,惨剧再次上演。

滴滴一再出现事故,“滴滴之罪”,到底罪在何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

在民事责任无法阻止“以风险换营收、以赔偿化风险”的经营模式之时,法律当有所作为,勇于亮剑,敦促企业履行安全义务、保护人民安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据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乐清案件,正是激活这一沉睡法条的机会。

今年5月份,郑州发生了空姐乘车被害案,而现在乐清这起案就发生在整改期间。滴滴公司没有建立有效的“人车相符”的信息筛查机制,作案车牌系犯罪嫌疑人线下临时伪造;没有建立预警和紧急事件处理机制。这些情况,都说明滴滴公司无视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整改”。

滴滴司机群中长期存在针对女乘客的不良信息,滴滴却没有通过大数据技术治理;乐清女孩小赵遇害案之前,其他女乘客曾投诉该案嫌疑人对其性骚扰并跟踪,滴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次日乐清女孩被杀害;这名女孩的朋友先后7次求助滴滴公司,滴滴公司都不提供车辆信息。这些情形,足以解释为“严重情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丁海俊说:

滴滴顺风车更符合共享经济的特征,而滴滴出行平台所运行的快车、专车更接近于传统的出租车模式。“除了司机与平台不是雇佣关系,其他都符合传统出租车的模式”。从法律角度来看,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滴滴出行就应当对乘客承担哪些责任,顺风车也应当按照这一标准来约束。这些责任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简单说就是事前要对司机尽到审核义务,承担审核责任。事中出现问题,应当承担救助义务和责任。在浙江这起案件中,滴滴平台在接到警方询问后,依然以不能泄露个人信息为由敷衍警方的介入,就存在很大问题,“警方作为公权力,发现疑似犯罪事件并介入,滴滴平台再推诿,责任就很严重”。事后责任就是出现了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关责任。从目前来看,根据现行法律,还不能看出滴滴出行这个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

滴滴出行的运营主体是小桔科技,除此以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经营实体。丁海俊分析,最终由哪个主体来承担这些责任,最权威的参照资料可以是滴滴出行的融资材料上确立的融资受益主体。目前的互联网公司,会出现运营主体、技术主体、研发主体等各设实体的情况,有可能在民法上找不到具体承担责任的情况。从几次意外事件的后续处理中,滴滴出行均明确提出愿意承担责任。出现了两次恶性事件后,意味着滴滴出行可能在商业模式上存在问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律师分析说:

滴滴出行的《顺风车服务协议》中提出,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其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由此可见,滴滴平台在顺风车服务当中,起到的角色仅仅是“居间人”。居间人就意味着滴滴平台仅仅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而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

从媒体的报道中提及,浙江这起事件中,涉案司机案发前刚被投诉,但是滴滴平台未采取措施,第二天案发。结合在本案中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如发现客人可能存在危险后,没有主动联系警方,滴滴平台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方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应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滴滴作为信息居间服务者,收取居间服务费用应该为消费者在使用其中介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比如,对顺风车司机的资质应建立严格的事先准入、过程监督、事后协助的机制,尽可能防控风险。从法律关系来看,滴滴提供的是一种中介信息服务。目的是促成车主方和乘客方达成运输合同关系,乘客支取车费,滴滴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报酬。在法律上,中介方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对滴滴顺风车司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生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时要有应急措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老师认为:

第一,关于滴滴的责任。

该平台经营的业务有高度风险,此前已有多起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如果没有能力与警方建立主动积极沟通的快速渠道,没有针对异常情况的快速发现和处置机制,就不应该再经营此类为陌生人居间联络进而为由此产生的潜在风险进行某种背书担保的业务。(例如,现在的房产中介,至少也知道设置中间帐户来为双方降低交易风险)

我认为,滴滴公司的官方声明,即等警方调查后才能积极配合提供车辆信息,是毫无意义的。因为,配合警方是经营其他任何毫无风险的普通业务甚至公民个人都能做到也必须做到的。既然滴滴没有超出一般平均人的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还不如关闭相关业务。按照滴滴现在的声明,如果再有类似危险求救,按现有程序走下来,还是同样的迟钝反应,还是同样的被害结果。不能因为有钱能赔得起,就可以发这种貌似诚恳但毫无实质改进措施的声明。本质上,这是在逃避其必须履行的安全注意义务。

第二,关于改进措施。

我提一个建议性意见。无论专车快车顺风车,进入滴滴平台的,必须强制性在汽车后排座椅扶手边安装一个报警按钮,便于乘客遇险时随时定位报警。滴滴应当与警方建立长效机制,该红纽一响,即格式性地表明有人遇险,同时输送车牌号和定位。(因为乘客虽有手机但往往来不及报警也没时间详细说明。乘客上车后,应首先试一下按钮是否正常工作,然后再决定乘车与否。同时,倒逼司机也开行车记录仪,以便于应对乘客诬告。

第三,该措施的合理性。

首先,从成本和可操作性上来看,按现在的技术和批量化降低成本,安装报警按钮并不难办到。其次,主要还是对有歹意的司机起到一个心理强制的威慑效果。其实,很多性犯罪者也是临时起意,特别是当女性进入到他控制的封闭空间内时,当行为人自认为掌握了对被害人的支配性力量时,他就会肆无忌惮,极易冲动压倒理智,放纵自己。(这和刑讯逼供者的心理是一样的。再想想学诚。)

此时,如果在他的空间内,安置一个明确有效的即时抓捕的威慑符号,且掌握在乘客手中可随时启动,就会打破封闭性,瓦解司机的控制力,进而冷却他的犯罪冲动。善恶一念之间,这也是把某些司机从魔鬼边缘拽回来。(刑诉法要求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也是一个道理。)归根结底,预防被害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想办法降低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冲动。

【车浩老师补充】

第一,这不是一篇完整的分析文章,原本只是发在朋友圈的几点零星感想。所以必然是片面和不充分的。例如,片面性之一表现在,我没有想去分析整个事件中包括警方在内的各方责任,而仅仅是想说如何采取有效的技术方面的改进措施。这些,相信读者自会判断。

第二,在手机APP内设报警接口,或者连接到滴滴中心后再由滴滴报警,由于不涉及车内硬件,看起来当然是成本更低的做法,我也觉得很好。但是,我之所以建议安装车内硬件设施,一来是更侧重事前的威慑和预防,而红色一键报警在外部形象上,更能发挥这种心理强制的效果。二来,这个红包按钮,或许,未来可有更多功能。例如,连接启动内部影像记录仪,并同步传输到滴滴或警方。又如,按钮后降下铁栏,将乘客与司机强行隔离,把乘客保护在一个铁笼子里....(不好意思,这个可能脑洞开大了)......

第三,我不是技术人员,本文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都来关注讨论,因为每个人包括你的亲友,都可能由于追求便利而被迫牺牲安全,成为偶发性事件中潜在的被害人,这是所有人的恶梦。只有更多的讨论声音,才能有更好的平衡便利与安全的意见出现,才有可能最终推动警方和滴滴,这些最有能力改进者做实质改进,而不仅仅是发一纸道歉声明

关于滴滴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在以往案件中出现过类似的判决。下附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滴滴公司和当事人确认网约车运费由滴滴平台根据路程远近决定,并通过手机客户端对驾驶员和乘客进行公示,由滴滴公司决定账户资金流通时间且其自动划拨费用,无需驾驶员同意,滴滴公司对平台匹配成功的订单按路程远近收取10%的服务费;

其次,虽然滴滴平台不指派具体车辆进行承运,但对其签约的车辆有明确的审查管理义务,对车主及合乘乘客也进行一定的管理,如滴滴出行APP提供的《顺风车服务协议》第3.7条:车主理解并接受,在合乘过程中不应出现现金结算,出行费用的分担将根据顺风车平台列明的标准进行,车主不得向乘客要求订单列明费用以外的任何财务。第4.5条:顺风车平台受理用户的投诉,并联系合乘订单的对方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若乘客对合乘车主进行投诉,在争议得到合理解决前,顺风车平台暂停向车主支付被投诉订单当次的合乘费用;若车主对合乘乘客进行投诉,在争议得到合理解决前,顺风车平台有权暂时禁止受投诉乘客使用顺风车平台的服务等等管理条款。

再次,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车辆,对于普通乘客而言,内心所信赖的是滴滴出行平台,是与网约车平台签约的车辆,而不是任意的车辆。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滴滴公司的行为已超越普通居间人的服务范围,因此不能将其简单的定性为居间服务。2016年11月1日期实施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明确顺风车非运营牟利车辆,现未有关于顺风车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大众信赖、具有使用度较高的一个服务平台,就其社会功能来说,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上述内容,摘自(2017)云0114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正如该份判决书中法院所陈述:

滴滴公司的行为已超越普通居间人的服务范围,因此不能将其简单的定性为居间服务。但是对于大众信赖、具有使用度较高的一个服务平台,就其社会功能来说,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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