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案例】甲公司为咨询服务单位,从2003年起为乙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一直服务到2008年。由于双方单位领导为好友,乙公司从未支付任何一年的服务费。到2008年,共欠服务费56万元。2013年,甲公司无奈诉至人民法院,由于乙公司拖欠费用最长达10年之久,甲除了主张乙公司支付所欠服务费之外,还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约3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是否支持甲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逾期付款利息,法律称谓是逾期付款违约金,指应当支付款项的一方在应当付款的最后期限前未支付,形成违约事实,由此而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根据欠款事实不同,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是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疑问的是第二种情形,即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文针对该情形展开论述。
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的逾期违约金,是指款项是因货物交易或提供服务等法律关系产生。根据合同有无约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是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有约定的,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约定。需要讨论的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如何处理?
一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有解释,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二是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怎么办?实践中,有的法院,有的法官认为,只要没有约定,就不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样的判决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批复和解释,就此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债务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该参照借款合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来执行
那么借款合同纠纷之外其他欠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说:“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就意味着其他所有类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均应该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有偿合同的类型是无法穷尽的,因此,法律不可能对所有有偿合同都作出具体规定,买卖合同所确定的规则就是其他有偿合同的“范本”。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都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所以,其他类型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增加30%至50%。比如,债务人拖欠了三年,就应该在三年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30%至50%来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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