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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的强奸罪

来源:原创作者:沈钰珊时间:2020-03-17

疫情还未结束,我就收到一个锦旗,看到这个锦旗,内心没有多少欢喜,反而是沉重的。曾经相爱的两个人,最终以一份“强奸罪”的无罪判决书而分道扬镳!带给男方的是“强奸犯”的流言蜚语,带给女方的是“被玷污的女人”的标签。。。

案情简介

    小明和小豫相识于短视频软件平台,相识后二人便谈起了恋爱,小豫是个热情开放的女孩子,主动约小明在自己的老家Y县见面,见面当晚就带着小明在家附近的招待所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三天后小豫又前往小明打工的城市,再次和小明在一起。随后小明远赴新疆打工,突然被Y县的公安局抓获带回Y县,到了公安局,小明才知道小豫的母亲报案,声称“小明强奸了小豫,小豫自小患有痴呆,小明不应当和小豫发生性关系。”小明随即被羁押至Y县看守所,检察院很快进行了批捕。
 

办案经过

一、调查案件、梳理案情
我接受小明哥哥委托,前往Y县检察院阅卷,对案卷的人物关系,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小明。我对二人相识、恋爱及怎样到看守所的一系列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记录在会见笔录。根据阅卷梳理的争议点,我先后7次前往Y县看守所核实案情,并专程前往小明老家W县W乡调取无罪的证据。
二、庭审
经与公安局、检察院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明在被羁押了半年多的时候,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小豫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出庭,回答了法庭发问及我和小明的发问。我与公诉人就小明是否明知小豫的精神状况以及小明是否应该被批捕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检察院认为,虽然小明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受害人,但受害人被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且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应当认定被告是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次,根据受害人陈述,四个证人证言均可证明受害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能够被大众所辨析出来,无非法排除的证据,程序合法,应当被认定;再次,被告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恋爱关系,受害人陈述及受害人监护人证言均可表明受害人是不愿意与被告发生性关系的。
我认为,被告是无罪的:
(一)可以通过我提交的七组证据(小明与小豫之间的短视频聊天平台、微信、短信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双方之间的发送红包的频率和金额,打电话的频率,小明与小豫之间的合影,拍摄的短视频)证明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
(二)四组证人证言与本案没有联系性,不具有证明力。证人B、T、Z、L分别为受害人的母亲、阿姨、邻居、小学和初中教务处主任,他们在案发前就与受害人认识,是熟知受害人精神状况的人,他们所做的证言,均是在主观意识的主导下做出来的。不能以这些证人对受害人的认识来推定被告对受害人的精神状况判断,这种推定属于有罪推定,且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有罪推定。本案证人证言仅能还原一个事实,即受害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且从小就有。即便是侦查人员做侦查实验,也需要聘请与被告性别相同、年龄相当、学历相近、工作经历及家庭环境相差较小的实验人员来做参考。
(三)受害人陈述缺乏真实性,鉴定报告显示受害人IQ值为51,根据《韦氏成人智力量表》,51的分值是一个正常的13岁小孩子的智力水平。但是对于公安机关和鉴定人的提问,统统回答不知道,说明受害人陈述本身不具有真实性。
(四)鉴定报告缺乏真实性,对小豫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时候,鉴定人员问一年有几个季度,小豫是哪里人,家住哪?小豫统统回答不知道。根据常识,一个2岁的孩子在没人教的时候就会说谎了,更何况是一个IQ值51分的人呢!在小豫故意不配合鉴定的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员作出了小豫“无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结论,显然是不科学的。况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不是强奸罪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即不是说只要构成了“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就必定构成强奸罪。
(五)本案有诸多疑点,为什么各种聊天的记录和视频都在谈论两人的婚事,而从来没有对受害人的精神状况做出过争议?一个人的精神状况决定了全家人的收入、今后可能产生的开支、对后代基因的影响、劳动力的分流,而小明和家人在多次提到婚事时均没有对小豫的精神状况提出过异议,小豫和家人也从来没有提过此事,说明小明从性行为发生,至被抓捕时均不知道小豫是痴呆症患者。 
(六)本案不应当被立案、批捕。受害人被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而根据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与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者发生性关系才能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五条,与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者发生性关系才能审查逮捕。本案明显不符合立案、逮捕条件。根据《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所列,精神发育迟滞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极重度、其他、未特指的精神发育迟缓,共六个等级。本案小豫为最轻一级,精神状况很难被不认识的第三人所察觉。生活常识也告诉我们,两个恋人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不可能问对方知不知道性行为是什么?精神是否正常?法律不强人所难,刑法尤其不强人所难。
(七)司法工作人员在侦办、审查此案的时候不能主观臆断。本案的被告是一名长期在工地上打工的劳动者,学历低、生活简单、工作粗狂没有技术含量,判断能力远不及法律从业者。而从事司法事业的工作人员本就比社会大众的判断力强,辨析人、事、物的逻辑能力、分析能力强,不能以自己的判断去推测被告的判断。
本案无论是根据四要件,还是二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被告不具有犯罪故意,所以均不能构成犯罪。
 

法院裁判

Y县人民法院认为,小明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即小明是否知道小豫患有精神发育迟滞,对此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仅以小明应当知道小豫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而构成故意犯罪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明所作的供述,辩护人提交的七组证据,证人证言,均可证明小明与小豫是恋爱关系。庭审中,小豫与小明的对话也表明二人沟通无障碍,可佐证小明不知道小豫的精神智力状态。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明明知道小豫精神发育迟滞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小明行为无犯罪故意,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小明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小明有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被告小明无罪。
 

办案总结

本案从小明被羁押,到无罪宣判释放,已经过去了326天。案件从一审到二审检察院撤回抗诉历经了13个月之久,也是我从业以来陪跑时间最长的个人刑事案件。本案逼迫我学习了很多除了法学之外的知识,用两个月时间自学完成《法医学精神病理学》。无罪辩护虽然做成功了,除了体验到一种前所未有的执业成就感,更多的是对当事人小明与小豫之间感情的叹息。世间有缘人的错过有很多方式,可能是因为父母干预、不得不分手,可能是因为外地务工、双方的生活目标不同,可能是因为出国留学、另一半不想再等了......而唯独本案的这种分手方式,最让人难以接受。曾经的互道晚安、相互关怀、心中挂念,都已成了笑话!

夜已深,回家的路上,树影婆娑,每一声都是我的叹息!这种执业成就感,希望今后不再有机会体验到吧!


沈钰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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