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931―7657172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专业服务>婚姻家庭>正文

面对家暴,如何保护自己?

来源:作者:张玲玉时间:2020-04-09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关于家庭暴力的新闻报道也层出不穷。对于这种情况,被施暴方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关于如何在遭遇家庭暴力后,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本文将给予以下几点建议。

一、面对家暴,冷静收集基础性证据

      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和控制性,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单独举证变得十分困难。由于家庭暴力延续的往往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受害者的举证能力在被控制中被减弱或丧失,因此,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者只需提供一些基础性的证据,即可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大,施暴方若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即可推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基础性证据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伤情照片、身体伤痕、证人证言、被告书写的不再施暴的保证书、报警记录、社会团体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病历、录音录像、短消息、网络聊天记录,等等。面对家庭暴力,被施暴方要先做到冷静,然后尽可能的保存好上述的基础性证据,以应对将来诉讼之需。

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个亮点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是人民法院,申请人是家庭暴力中的受施暴方。法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当被施暴者遭受家庭暴力以后,可以去当地的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下达的这一裁定,既可以对施暴方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又可以作为证据保留,在日后的诉讼中发挥作用。

三、遭遇家暴,被施暴方可以到法院起诉

      家庭暴力案件适用“不告不理”原则,将起诉的权利交给了家庭暴力中的被施暴方,但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场合比较特殊,施暴者和被施暴者大多属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受害人的这种自主权难以得到保证。由于实践中受害人会因种种原因而放弃起诉,转而寻求其他途径的帮助,由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其他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求助的适格主体较多,救济的途径也比较多,遇到家庭暴力,不要忍气吞声,那样只会助长施暴者的暴行,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寻求居委会、妇联或法院的帮助。


上一篇: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安置补偿待遇? 下一篇:夫妻共同财产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