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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开出个逮捕证

来源:原创作者:沈钰珊时间:2020-11-13

马师傅是一名长期跑黑车的司机,一日在中川机场拉客时遇到了一位特殊的乘客,该乘客打扮时髦,一路上与马师傅聊得很是开心,并自我介绍姓名梅梅(化名)。快到目的地的时候,梅梅忽然问马师傅是否愿意包车,一晚上300元,工作时间是晚上9点以后。马师傅一听,一晚上才几个小时就可以赚300元就欣然同意了,并且加了微信以便联系。

第二日晚,马师傅按照梅梅的微信指示前往雁滩一小区门口接到了她,随后按照指示一晚上辗转了六个宾馆,每个宾馆30-40分钟左右,直到凌晨5点才将梅梅送回家。临别时梅梅说:“晚上9点还在这里见”,在付了300元钱后就转身上楼了。就这样,梅梅包了半个月马师傅的车,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她有个小姐妹也需要包车,问马师傅还有车吗?马师傅就找来了自己的朋友马某二,随着梅梅的姐妹越来越多,马师傅叫来的黑车司机也越来越多,为了方便“业务”,几个黑车司机甚至组建了微信群。但是这样轻松的赚钱日子过得并不长远,几个黑车司机跑了一个月包车服务就被公安局一举抓获,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

几个黑车司机在被抓以后大呼冤枉,不明白为什么他们什么都不知道就被抓起来?而且包车的卖淫女除一名被逮捕外,其他仅是治安拘留,他们只是开车送人的司机怎么就触犯了刑法被扔进了看守所? 

承办律师在接到案件后仔细阅读了案卷,分析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过错。在乘客包车的时间、地点、地点转换的频次及规律看,司机不知道乘客的职业是不可能的,况且后期大规模的群体性包车,几个司机在微信群内的聊天也可以表明所有的司机对包车乘客的身份都心知肚明。

那么包车的卖淫女都未被立案,为何司机全部都被采取强制措施了呢?在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的行为是犯罪,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犯罪。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卖淫本身不是犯罪,仅由《治安管理处罚》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承办律师在接到案件后仔细阅读了案卷,分析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过错。在乘客包车的时间、地点、地点转换的频次及规律看,司机不知道乘客的职业是不可能的,况且后期大规模的群体性包车,几个司机在微信群内的聊天也可以表明所有的司机对包车乘客的身份都心知肚明。

那么包车的卖淫女都未被立案,为何司机全部都被采取强制措施了呢?在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的行为是犯罪,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犯罪。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卖淫本身不是犯罪,仅由《治安管理处罚》规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所以本案中,马师傅及其朋友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得不偿失,值得广大司机朋友们引以为戒。

沈钰珊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811016714

联系方式:13519496176

 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本科就读公安技术专业,研究生就读法学专业。毕业后就职于政法委。自2017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类案件,受过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诉讼培训,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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