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个人财产就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婚前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只有婚后共同还贷和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通常是女方)离婚时拿不到房子。社会掀起一股“加名”潮,很多女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则不结婚或婚后经常为此吵架。对于这个问题,男性和女性的观点截然相反,但是限于社会的现实,多数人不支持为了结婚必须加名的要求。
言归正传,从法律上讲,所谓“加名”是指夫妻一方的房屋(通常是男方),在婚后以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的形式将其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
《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如将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约定为双方共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了夫妻间赠与房产以及撤销的问题,例如一方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司法实践中,对于“加名”行为究竟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存在较大争议。应当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加名行为的性质是哪一种。在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如签订了赠与合同、或者明确约定双方共有权的比例,则应当按照夫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归属。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双方的意思表示究竟如何。则如果能够区分,则对于夫妻约定的,我们按照登记为一人或两人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赠与的,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来处理。如果已经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或公证,则不能撤销赠与,但如果赠与时未明确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赠与后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问题在于无法区分是约定还是赠与,我们认为,对于无法区分的,我们则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来认定。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无论是通过财产约定还是通过赠与方式获得房屋的一方,在离婚分割房屋时,应当考虑到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出资的多少、结婚时间的长短、离婚的原因因素,照顾贡献大的一方,由出资多的一方多分,未出资的一方少分。

秦博杰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81005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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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现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兰州市律师协会涉外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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