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931―7657172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正文

马某某贩卖毒品案

来源:作者:张晓军律师时间:2021-06-16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经电话预约,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上徐家湾华夏园小区内,以2000元的价格向肖某秀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4.96克。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马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0元、三星牌GT-E1200R型手机一部;从肖某秀身上查获用透明塑料纸包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外用卫生纸包裹),净重4.96克。后被告人马某某带公安人员到其租住的兰州市城关区华夏园小区内,交出其藏匿在该房内的毒品海洛因,净重190.68克。

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晓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承办律师会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事实就对案件本身失去自己的判断,依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为准绳,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根据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提交自己的辩护意见,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上一篇: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下一篇:王某君贩卖毒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