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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君贩卖毒品案

来源:作者:张晓军律师时间:2021-06-18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王某君通过电话联系福建泉州的施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从施某某处购买冰毒50克,并将毒资7000元汇至施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施某某遂以快递方式将藏有毒品的包裹邮寄给王某,后二被告人将上述毒品存放在二人租住的兰州市某房间内,2014年8月31日17:00,二被告人在兰州市某公交车终点站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杨某出售甲基苯丙胺5克,2014年9月5日15:00,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某房间内将被告人王某王某君抓获,并当场从该房间查获甲基苯丙胺5.43克。

二、办案过程及思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晓军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鉴于被告人王某君对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故辩护人从以下几方面提出量刑辩护:

1、被告人王某君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0.09克;

2、被告人王某君与被告人王某没有共同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故对于住处查处的5.43克毒品不应成立共同犯罪;

3、被告人王某君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王某王某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被告人王某王某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王某君判处较轻的处罚

三、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上诉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君系从犯的辩护观点,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君有期徒刑3年;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四、办案心得 

本案被告人王某君因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故辩护人本着教育,挽救,感化之原则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希望对被告人王某君从轻处罚,经过上诉,成功改判,由有期徒刑五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达到辩护效果。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是心痛的。因被告人王某君过早辍学,缺乏应有的教育和管教,法治观念淡薄,进而萌生不劳而获的思想,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家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上,无论家庭社会都要担负起职责,积极引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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