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口其经营的中国移动收费店门口因琐事与相邻的互才老春台手抓店老板马某某发生口角,双方争执过程中,姚某某被马某某打倒在地,姚某某遂从路边捡起一块花盆碎片,起身后手执该碎片对马某某的左侧面部进行击打,致其面部皮肤裂伤,现遗留125px疤痕。经法医鉴定:马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随后,马某某与该手抓店内冲出的几名男子再次将姚某某摔倒在地,马某某对姚某某的腰背部、腿部等处进行踢踹并对姚某某之妻王某某的头部、臀部进行拳脚殴打,造成姚某某、王某某二人轻微伤,被害人姚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共计12930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承办律师与法官就该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姚某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是故意伤害。辩护人通过阅卷,对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各被告人笔录进行了分析。
1、本案中的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2、本案中的被害人先行动手,被告人在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动手,系对现实的不法侵害的制止,构成正当防卫;
3、民事赔偿部分除医疗费外,被告人姚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姚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医疗费13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律师从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的层面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全案中的事实情况,辩护律师也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有了进一步认识,即对于是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认定,更重要的是对实体要件的把握。针对该案来说,辩护人从实际出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提出的129300元的经济损失赔偿,除医疗费外不予承担,最终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被告人仅赔偿受害人1300元的医疗费用,维护被告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