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1日20:00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663号北京华联商厦Olay专卖店内,趁导购员不备之际,盗得该店Olay牌黑色皮衣一件,实物价值2499元,同年9月2日14:00,被告人吴某某在上述同一地点,趁导购员王某不备之际,盗得该店Olay牌黑色皮衣一件,Olay牌黑色T恤两件,实物价值共计2997元。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张晓军律师接受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委托后,开展以下工作:
1、多次会见被告人吴某某并详细阅看案卷材料;
2、与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城关区人民法院进行多次电话及见面沟通;
3、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4、撰写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因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故辩护人主要从量刑角度进行辩护。
1、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2、被告人吴某某犯罪行为被发现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
3、被告人吴某某第2次盗窃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吴某某所偷赃物已全部退还受害人。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并不能一味的为了迎合被告人而对所有的案件均做无罪辩护分析,而要综合全案,并且结合法律规定选择最佳辩护策略,在无罪辩护没有空间时,要选择量刑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刑事处罚,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