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因违约行为被诉,于2021年5月15日委托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朱宗龙,李晓柱(律师助理)为其诉讼代理人,经朱宗龙律师、李晓柱(律师助理)和法官沟通案情、当庭举证质证、提交代理词,于2021年10月22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与该企业签订《材料采购协议》后依约提供了建筑材料,履行了合同义务。该企业收到建筑材料后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经我方当事人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其违约行为不仅给我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更影响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二、办案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朱宗龙律师、李晓柱(律师助理)为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调查了解案件事实、调取相关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查阅法律法规,从立案、庭前和解、到出庭参加庭审,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办案法官针对案情就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律师费由被告方承担的必要性进行了沟通,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庭后提交了代理词,代理观点与办案机关达到了高度共识,取得了充分肯定,于2021年10月22日,成功为当事人主张到了货款、货款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用。
代理人朱宗龙律师、李晓柱(律师助理)坚信只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朱宗龙、律师助理李晓柱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提出代理观点如下:
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截止2021年4月26日利息损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8月5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多层板、板材。被告货款未结清。以上事项于2019年9月9日经被告采购方对账人予以确认。
其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材料采购协议》中约定如被告方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应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计算标准: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
综上,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公司没有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才有了本案之诉。被告理应偿还原告货款本金、截止2021年4月26日利息损失,及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货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花费的律师费87474元是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首先,根据《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花费的律师费属于上述规定的损失范围。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规定,因为被告违约才有本案之诉,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是其不应承担的责任,属于被告违的造成的损失,原告与代理律师签订代理合同且支付代理费,原告代理人开具了代理费发票,该项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应由被告承担。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
在内的相关判决认定律师费本质上是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附:(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判决)
三、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花费的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应由被告承担。
担保费是原告为使案件将来顺利实施,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是原告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既合法又必要,该案保险费、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四、办案结果
经过认真努力,成功让对方买单。
朱宗龙律师 律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6201201710625295
联系方式:18209319292(微信同号)
本科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为民商法学。
精通合同纠纷、股权改制、公司合并与分立、破产重整与清算、行政诉讼、非诉法律事务。
李晓柱 实习律师
实习证号:2021556
联系方式:18794569606
毕业于牡丹江师范学院 大学本科学历擅长领域为商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