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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变化

来源:作者:朱宗龙时间:2022-05-12

    《民法典》实施前,律师在解答离婚案件当事人有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时,往往只会列举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民法典实施后,新增加了一种“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另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一、《民法典》第1091条是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

    “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是新增规定,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行为包含的具体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民法典》第1041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配偶权,同时构成刑事犯罪。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饿冻、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虐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儿童等,也包括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

     《民法典》第1091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二、什么是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在婚姻纠纷案件中,《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情形的总结起来一共有几种类型,除了原有的类型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新增加了一种“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在婚姻无效或者婚姻撤销时,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



朱宗龙  律所合伙人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710625295

联系方式:18209319292(微信同号)

个人简历:本科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为民商法学,精通合同纠纷、股权改制、公司合并与分立、破产重整与清算、行政诉讼、非诉法律事务等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各类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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