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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判定

来源:作者: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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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判定

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无处不在,在约束当事人双方的同时,也可提供着权益保护的作用。其中最常见,也是最特殊的当属格式条款,此条款是由具有商业或经济上优势的一方拟定,所以,其多是保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权利。因此,基于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合同的公平性,《民法典》第497条对格式条款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下面,笔者将从情形和结果方面予以分析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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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方可以主张相应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由此可知,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首先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对方也没有注意或理解相应条款,则对方有权主张相应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时,将不存在合同效力判定的问题。但,倘若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了上述义务,则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需进一步区别该条款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受合理,才能确定条款的效力。

2.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单方提供的,对方并没有就条款进行磋商的机会,因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497条第三项对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没有“不合理”的限制,说明不存在“合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即对方的主要权利不容排除。

3.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做了总结概括,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因此,只要格式条款具有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即认定无效。另外,《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如果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因此,如果格式条款具有此情形,也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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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

《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如果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若干部分,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一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另一部分的效力,那么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等于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无效可能只是指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属于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当然,如果格式条款与整个合同条款不可分开,则有关格式条款被宣告无效,整个合同也应当被宣告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这一规定,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会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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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热点情形

1.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补充协议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该条款未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1)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裁判要旨:在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均享有无条件的合同解除权,对于其效力的判断,应从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的范畴、是否违反价值位阶原则的角度,运用限缩解释方法并结合民法典及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予以综合审查认定。

2.快递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保价条款中保价声明价值远低于未保价时货物受损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情况下,保价条款的设立排除了消费者获得较高赔偿数额的权利,应当认定无效。

(1)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裁判要旨:第一,快递公司承运快件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快递运单上对具体赔偿规则予以明确,赔偿条款未有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且快递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应认可赔偿条款的效力。第二,人民法院应当从托运人的主体身份、提示说明的方式、提示说明的程度三个方面对快递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予以实质审查。消费者对托运物品未足额保价的,保价声明价值低于未保价时货物受损可获赔最高限额的情况下,应认定赔偿条款无效。

3.缩小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的格式条款无效。

(1)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以预先设定的格式免责条款,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责任,有失公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格式化条款对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不予赔偿,属于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4.“不支持售后维权”的霸王条款无效。

(1)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2)裁判要旨:网络交易平台“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律师简介

李沂桐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911096483

联系方式:18119302802

个人简历: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执业经历:201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精通领域:刑事辩护、商事纠纷

律所简介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是2017年11月27日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建立以来秉承“守德、求实、敬业、创新”原则,恪守“法律公正至上”和“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的执业理念,遵循“立西部擎法律之剑·润陇原为百姓维权”的执业信念,如今已成为人文化、规范化、专业化的一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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