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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是否有效?
近些年来,由于整体经济不景气,许多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呢?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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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张某2022年6月12日入职A公司,A公司未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2022年8月1日,张某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因本人原因不参加社会保险而导致公司有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将全部由本人负责。2022年10月20日,张某在上夜班时,被工厂机器绞伤。张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2022年12月11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对张某关于工伤待遇等请求予以支持。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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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法定强制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无效的。故涉案《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虽系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但因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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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
目前实践中,有些劳动者以已经参加农村新型养老保险或者想要多一些收入等原因,签署放弃参加社保的承诺书,要求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部分社保费用以补贴的形式向其发放,而用人单位因为减少了支出也予以同意,但这种行为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同时用人单位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咨询,依法投诉、申请社保稽核。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知,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会面临滞纳金罚款等处罚措施。
律师简介
杨睿源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2210561894
联系方式:13893201084
个人简历: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协助办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领域: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民事纠纷(继承、婚姻)。
律所简介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是2017年11月27日经甘肃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律所建立以来秉承“守德、求实、敬业、创新”原则,恪守“法律公正至上”和“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的执业理念,遵循“立西部擎法律之剑·润陇原为百姓维权”的执业信念,如今已成为人文化、规范化、专业化的一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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