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西润律所实习律师袁野针对企业在用地审批、占用林草地、土地复垦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或可能已经存在的常见违法行为进行梳理与总结,以此提醒相关企业规范责任部门的实操流程,防范法律风险。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用地审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对用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限期拆除拒不拆除,责令限期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拒不交还临时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未经批准使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草地、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复垦,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出,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律师建议: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企业用地应当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使用土地,避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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