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2、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者之间的不同:
(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确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工者,另一方是劳动者。可能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要求要比对劳务关系的要求更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持续性;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不具有稳定性、持续性。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支付报酬方面。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表现为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则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2)、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其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完成工作的情况支付。
3)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这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是自行承担,但有例外,如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基本的工作要求。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工作产生的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而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国家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专门制定《劳动合同法》以规范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劳动纠纷,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才可提起诉讼。而劳务纠纷可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