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的leader,除了要考虑多多赚钱之外,一定要注意合法经营、合法管理的问题,一个不小心就可能触犯到刑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管理者容易触犯的经济犯罪。
一、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占有公司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触犯职务侵占罪。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相对应,但与职务侵占罪不同的是,触犯贪污罪的人是国家公职人员或者是国有企业派驻到民营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视同为国家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的刑罚比贪污罪要轻。
不只是公司高层、负责人会触犯职务侵占罪,公司一般职员也常因这类罪而被起诉。只要是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因工作权限接手或管理公司的财物而非法占有、业务员收取货款后不上交公司而用于自己的投资等行为。
私营企业高管或负责人通过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变相让亲属朋友牟取利益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会涉嫌触犯职务侵占罪。
【以案说法】
没有书面合法文件占有公司钱款的,有触犯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某餐饮连锁公司于2012年向银行贷款1.2亿元,申请贷款时,公司董事长蔡某向银行提供了担保。蔡某与公司约定,公司按照蔡某担保金额的30%向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反担保金。蔡某与公司之间并没有书面文件确认反担保金支付的情况。
2013年5月,公司向银行还清了贷款,而蔡某收取的公司的反担保金却没有归还给公司。2013年7月,因公司经营上等问题股东之间产生纠纷,部分股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蔡某侵吞公司资产。
【律师评析】
蔡某为公司提供担保,为防止公司无法还清贷款自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要求公司向自己支付反担保金。若蔡某与公司之间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蔡某为公司作担保以及公司向蔡某支付反担保金的事宜,则日后蔡某逾期不向公司返还公司所支出的反担保金也只是民事债权债务的问题,并不会上升到刑事处罚。本案中,就是因为蔡某与公司之间没有书面的协议,公司也并无股东会等决议内容,因此蔡某收取的公司反担保金就没有相应的书面合法依据。蔡某收取公司的金钱而逾期不归还就变成了一种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应对方案】
1.职务侵占罪,是管理松散的民营企业容易触犯的罪名。事后被追究的犯罪行为,因为欠缺规范的操作,企业负责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往往说不出、想不起当时是怎样操作的,无法举证证明来反驳指控。为避免出现此类犯罪,公司的股东、管理者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对资金来往等操作一定要规范,事前应该有手续确认,如授权书、同意书等,在事后必要的时候也应有公司或其他股东追认的书面凭证。
2.在没有发生法律纠纷之前,事后确认、追认都是合法的、可操作的。小编认为,有必要同期性地汇总重要文件,进行股东、董事之间的汇报和确认,无论是一个月、一个季度还是半年,避免日后出现纠纷的时候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二、商业贿赂
我国刑法将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称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旅游费用等。
【以案说法】
支付单据、账册等资料是商业贿赂的重要定罪依据
广州某贸易公司经营监控软件设备业务,自2009年9月起,为了维系客户,公司开始向自己购买软件的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以“维护费”、“调试费”等名义支付好处费。
2013年2月,公司经人举报被工商局调查,工商局办案人员上门调查,封存了公司的保险柜和公司负责人的几台电脑,查获了公司支付好处费的详细数据。经查,贸易公司自2009年至2013年支付好处费20余万元,公司的业务员也常在公司负责人的授意下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人员发放红包共计5万元。
【律师评析】
商业贿赂要定罪,数额需为较大。如果数额达不到较大的标准,则不会被处以刑罚,而仅仅是行政处罚。在本案中,贸易公司已经支付了20多万元的好处费,数额已较大,处以刑罚的概率很大。
工商行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公司的保险柜和电脑予以查封,并查出了支付好处费的凭证,这是对公司进行刑事处罚的重要证据。
【风险提示】
1.单位之间支付“好处费”,本应以折扣的方式进行处理,即便书面写成“好处费”,只要账目处理得当,钱不进私人腰包,是不认定为犯罪的。但是若公对私、私对私之间支付名义上为“服务费”“协办费”“信息费”等实际上是好处费性质的金钱,则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2.虽然法律规定触犯商业贿赂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是为了牟取利益而向他人支付好处费的,即便所涉利益是正当的,也涉嫌商业贿赂。
3.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给好处费,区别是不大的,都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针对性地给好处费和非针对性地给好处费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4.数额在该罪中的认定非常重要,数额如果没有达到“较大”的,就不会认定为犯罪。具体多少数额为“较大”,各地标准不一致。向相同人或不同的人多次支付好处费的,数额会累计。
三、合同诈骗罪
通过作假,利用签订合同的形式来收取他人的钱财,就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什么这种行为会触犯刑法而不止引发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主要原因在于有“骗”的成分在里面。正常签订合同而无法履约的,属于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若是以骗取他人信任而作假的,就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刑法结合现在在经营过程中较容易触犯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列举了四类行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案说法】
虚构公司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无法履约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张某为个体工商户,2012年起在广州市区的布匹市场开了一家布匹行。张某在对外经营的过程中,一直将他的布匹行以“广州某布匹行贸易有公司”对外经营,并私刻了一个写有“广州某布匹行贸易有限公司业务章的圆形章,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时加盖。
2013年5月,张某又以广州某布匹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徐某签订价值一万元的布匹供货合同,张某在合同上盖了私刻的公章。2013年8月在徐某已足额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张某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徐某供货,徐某认为张某违约并进行调查,得知张某并未开办公司而仅是个体工商户,于是报案称张某存在合同诈骗。
【律师评析】
张某开办的布匹行为个体工商户性质,因此应该是其自己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而不应该私刻一个公司的公章与他人签约。本来,张某若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约,在日后无货可供的情况下,仅需要承担一般合同上的违约责任,退还货款或另外支付违约金即可。但是张某盖假公章,就属于采取欺骗的方法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范畴了,若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无货可供,又没有其他偿还能力,被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极大。
【应对方案】
1.做生意签订合同,不能作假是根本。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不存在虚假的情况下违约,仅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债权债务上的违约责任,若存在虚假的情况,则属于诈骗的性质。
2.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履行的可能性,是判断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的关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的货物损失、连环债务所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在合同为真实签订的前提下都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收取了对方所支付的金钱,却根本不希望按照合同履约,且在事发后没有偿还能力,就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因此,若发现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贸然与他人签订合同,更不能诱骗他人签约。
3.除了合同本身存在造假以及根本无履约能力的情形外,通过其他虚假的文件、授权或开具空头支票等行为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的,也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情形。
管理者容易触犯的其他经济犯罪,小编会在下文继续为大家呈现,关注西润,发现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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