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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借条”,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来源:作者:马永珍时间:2019-01-11

一直以来,很多人认为“欠条”和“借条”一字之差,只是名称不同而已,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提起诉讼,当然,这种说法是有道理,但实际上,“欠条”和“借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甚至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证明标准等,本文将着重区分“欠条”和“借条”之间的差异,并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异提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如何写好欠条和借条,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一、“欠条”和“借条”背后的法律关系不同。

“欠”在汉语中的意思为拖欠别人的财物尚未归还,“借”指的是经同意将财物暂时提供给他人使用。可以看出,“欠”强调的是拖欠财物的事实,这种事实通常是因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在民事活动中,因侵权、不当得利、广告悬赏、看管、无因管理、保管、遗失、合同等都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都可以理解为一方当事人因基于以上法律关系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欠的债务,这种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的。“借”强调的是财物暂时交给对方占有、使用、收益,它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共同追求的结果,最为常见的是借物予人、借钱予人。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然后甲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乙人民币100万元,承诺于2019年3月18日偿还给乙”。要使该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则需要满足:一是甲需要在借条上签字,二是乙同意收下借条。    

因此“欠条”的背后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但“借条”是双务合同,双方法律关系。

二、“欠条”和“借条”的证明标准不同。

从证明标准来说,“欠条”的证明标准较之“借条”要高。因为欠条”的举证还包括“欠”的原因,即要说明“欠”背后的法律关系,比如是因侵权、合同还是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如若不能举证,甚至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借条的举证要求比较低,一般只需要证明“借条”所载明的借款法律关系合法且真实即可,不需用证明背后的借款法律事实,因为借条中的“借”以及借条载明的内容就能说明这一法律事实。

在民事活动中,有可能还会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双方当事人本来是借款法律关系,但一方却向另一方出具的是欠条,而且载明的内容中没有说明欠款的原因,这就增加了债权人证明标准,因为他需要以“欠条”的证明标准来证明双方存在的借款法律关系。所以,在民事活动中绝不能轻视二者使用的场合,不能认为有了“欠条”和“借条”,自己的权利就有保障。

那么,如何写好欠条和借条呢?

如果是借款,则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并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偿还日期、借款原因、借款用途,如果是欠款,则需要出具“欠条”并载明债权人、欠款人、欠款金额、欠款日期,偿还日期、欠款原因、借款用途,最后都必须要求对方签字并摁手印或者盖章,尤其对欠条来说,载明欠款的原因尤为重要,因为它不仅明确了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能降低证明的标准,从而使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更加有理有据,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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