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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

来源:作者:马永珍时间:2019-07-05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同时,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和发生违约最多的合同之一。这种违约主要表现在:卖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方不按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合同价款,当这两种违约情形发生时,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买卖合同都有违约金条款,或者即使有违约金条款,其中约定的违约金可能会存在过高的问题,这就需要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本文笔者总结了在买卖合同中,当出现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适用的调整标准,以供参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一、出卖人可以主张的违约金是有限度的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违约金,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是有限制的保护,即当一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时,过低或过高的违约金都是不可以的,只有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适当或者适当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才会受法律保护,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过分高于的部分并不会被法律保护。

关于“过分高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规定,是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因此,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出卖人受法律保护的违约金最高限额是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再上浮30%,即损失的1.3倍。以上规定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定位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二 出卖人举证不能丧失的是对认定损失数额的权利,并不丧失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出卖人诉请主张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该约定属于双方达成的事实约定,而《民法总则》第179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是法律依据。出卖人虽然未能证明逾期付款对其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但基于前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并不丧失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样,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可以进一步看出,出卖人丧失的仅是在自己所举证证明的违约所造成损失数额,再上浮30%从而获得相应违约金数额的权利,因此,出卖人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丧失了可控性。

三 、当出卖人对损失举证不能时,可用法律拟制的损失为出卖人可以主张损失

违约责任主要是为赔偿损失,当出卖人不能明确自己遭受了多大的损失时,需要用法律拟制填补这一空白,从而确定可以主张的损失数额。

法律拟制的计算标准为:“以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再上浮30%-50%,也就是将以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至1.5倍为标准计算得出的数额视为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通过法律拟制,即使买卖合同当事人不能计算确定自身的损失,但是为法院和当事人调整违约金数额提供了借鉴。

四、在法律拟制的逾期付款损失基础上,再上浮30%即为出卖人有权获得的违约金数额

如前所述,出卖人受法律保护的违约金只能是“适当”地高于损失,最高限额就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再上浮30%。因此,当出卖人不能够举证证明其损失时,举证不能产生的后果就是通过法律拟制计算损失,该损失为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至1.5倍,在此基础上再上浮30%,即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1.69倍至1.95倍标准计算得出的数额就是出卖人有权获得并受法律保护的违约金数额。

所以,我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充分重视违约金条款,尽量将违约金数额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因为,过高的违约金不但不能使诉请得到支持,甚至可能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去计算具体损失,这样不仅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也增加了诉讼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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