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亥末,庚子春,荆楚大疫。新型冠状病毒如一颗惊雷般在我神州大地轰然炸裂,一时间人人自危。在此危急时刻,各级政府以及全国人民都积极的投入到这一场防疫工作中,并且极快的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人民的法治意识逐渐的成型,更多人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文将以防疫期间出现的合同履行问题为轴,探究在此次疫情期间各合同当事人间的价值权衡。
随着疫情逐渐的得到控制,各种由于疫情产生的影响也显露出来,这些问题当中最突出的无疑是合同的履行问题。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臧铁伟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时提到: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表态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指示,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并不是因为此次疫情所不能履行的所有合同,都属于“不可抗力”。遇到具体问题仍然应当具体分析。比如当下多类型合同中都涉及到金钱的给付义务,而担负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法理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故大多数此种状态下的履约不符合不可抗力中“不能克服”的要求。此时便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亦或者以上二者都不适用时,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进行评定。
一、不可抗力条款是为了防止在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且不能克服的情形时,出现不公的价值评定
不可抗力条款是旨在规避违约责任,即合同不能履行时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例如:张某购买了2020年1月24日从武汉到某地的高铁票;但由于2020年1月23日零时起武汉封城导致该运输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尽管该运输合同成立于政府下令武汉封城之前,但由于封城是政府临时决策,导致铁路部门无法依约履行合同。此时封城就属于铁路部门不能履约的不可抗力。铁路部门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主张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要求的是,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者均具备时才可以解除合同,例:原告贾某是宁波市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李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贾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李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二,每月租金3000元。2019年11月22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但是受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与贾某协商租金减免事宜,贾某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李某认为该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并且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贾某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虽然疫情期间的防控属于不可抗力但是此特殊时期的管控,并不必然导致李某的合同目的永远无法实现,只需管控结束后双方的合同便可继续正常的履行,故李某无权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解除该合同。
籍此,面对当下的疫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尽早的进行友好协商,将双方的损失都降到最低,以免日后出现无法调解的矛盾,徒增诉累。
二、情势变更系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居中判令的原则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并非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项规定给予法院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同时也为此次疫情期间合同履行时出现的问题给出解决的方案。例如餐饮行业,由于疫情的影响不能正常营业,但是经营者还需要依约支付店面的租金,此情况下明显会产生不公的责任承担,明显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承租方若与出租房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的内容予以变更减少己方损失。
三、公平原则,兜底性维护弱势民事主体的权益
民法最大的价值在于各民事主体之间出现权利义务矛盾之时居中的进行价值权衡,并产生最优的价值抉择。例如白俊英、土穆特左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再220号判决书所阐述的“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则白俊英承包的宾馆因“非典”停业对于“非典”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将责任不再单一的转嫁于某一方,更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如此大灾面前,任何个人、企业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合同履行不能的问题,造成合同单方或者双方的损失。当事人应当在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友好协商,均衡各方责任,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不要鼠目寸光只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法律人也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的运用上述三种问题的解决思路,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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