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蔓延的趋势得到控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复工复产,人们纷纷重新走上自己的工作岗位,为社会经济的恢复贡献力量。疫情宅家几月有余,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小的打击,尤其是消费领域遭受重创。
曾有专家预言——疫情过后会有一波“报复性消费”潮流,但截至日前,这样的情况却没有出现。一方面,我国的消费者在控制自己的购买欲望时越发理性;另一方面,疫情使得自身的收入减少,可消费额度也相应降低。作为广大消费者的我们,愉悦的购物体验是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但现实中的商品千千万万,质量良莠不齐,在消费时遭遇欺诈或买到劣质商品时该如何处理呢?消费者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呢?
一、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可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要求经营者更换、退货(7天无理由退货)、赔偿损失;2、(造成人身损害的)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3、(有欺诈行为的)要求增加赔偿所受损失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三倍价款(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4、(明知存在缺陷并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需注意留存证据。各大电商平台对于商家入驻有严格的审查程序,这些平台上的商家大都有一定的资质。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消费时,注意保存与客服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对于瑕疵商品,消费者可以先与卖家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去平台投诉,当平台也解决不了时,可以考虑通过消费者协会和法律途径来维权。此时,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证明这个商品质量有瑕疵或者不符合行业生产的质量标准;当商品造成人身损害时,消费者还需要留存门诊记录、住院单、医疗费、治疗费、收入证明、交通费等书面凭证,以便将来作为书面证据使用。
相较于平台式网络购物,微信直接转账无疑面临更大的风险,除去卖方是自己十分熟悉的朋友以外,在微信上向陌生人转账购买商品面临着“财货两空”的风险。微信上卖家的个人资质并没有经过备案,脱离了国家机关的监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后难以维权和追偿。尽管有聊天记录,但是若要使其具备证据的效力还需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费时费力。若卖家收到转账后将买家删除,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买家甚至可能不知道卖家的真实身份。因此我们在使用微信时,可将其作为亲朋好友联络感情的工具,但请勿将其商业化,否则脱离了监管的交易,即使能图一时的便利,也会留下无穷的隐患。
三、消费者的救济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和经
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解决问题的途径中,第一种是最便捷的,也是最为省
时省力的。商家经营以诚信为本,传统文化以和为贵,将纠纷化解、止于发生之地,既能使消费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也能使商家避免为诉讼所累。但是,也有部分商家做的就是“一锤子买卖”,遇到这种情形,消费者可以请求当地消费者协会的帮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
曾几何时,顾客即上帝。但是当工业浪潮和消费主义飓
风席卷而来时,消费者的地位又变得渺小。我国现有的《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法律是社会的缩影,消费是工业化的一个环节,消费者对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们身处如此便捷的时代——动动手指、商品即来。消费本身是一种快乐,既能满足自身需要,又能贡献经济发展。但是生活不仅只有买买买,消费之余,我们的价值更应在别处体现。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