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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可能获刑!

来源:作者:时间:2020-08-14

菜刀从30楼“飞下”,男子5个月两次高空抛物被刑拘;


又双叒是高空抛物!楼上扔下酒瓶,西安这个小区9岁娃被弹起玻璃渣刺伤;


查不出是谁高空抛物,18名涉诉业主共同赔偿;


与男友发生争吵女子10楼怒扔菜刀,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


最近关于“高空抛物”的新闻屡见不鲜,自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以来,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承担讨论已经经历了二十个年头。作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行为产生的不单是民事赔偿的法律后果,行为严重的,还可能会涉嫌犯罪。


一、高空抛物会或涉及犯罪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源头处理、刑事案件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四个方面对高空抛物的案件办理做出了指导。


在意见的第五条中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2018)鄂刑终375号裁判文书显示,刘杨因高空抛物致人死亡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上诉,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7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杨因在恩施市大桥路一巷74号自家门口停车与黄界发生争吵,引起多人围观,李某等人对二人进行劝阻,刘杨独自回到七楼家中,李某等人继续与黄界沟通、交流。刘杨在七楼平台休息时,因与黄界争吵及大量饮酒产生不良情绪,遂将平台花坛中种植吊兰的鼎罐花盆从七楼扔下,击中楼下坐在摩托车上的被害人安某(女,殁年29岁)头部,致安某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杨与他人发生争吵后,为发泄将花盆从七楼掷向城市公共场所,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人刘杨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定罪错误,刘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针对这一上诉理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杨明知其楼下为行人及车辆较多的街道,酒后不计后果地从七楼投掷花盆,放任可能的危害结果,主观方面系间接故意;刘杨的行为危及街道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案例和《意见》第五条的指导思想高度契合。同时,《意见》的第七条指出要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高空抛物到底是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作出高空抛物的动作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刘杨案,虽然刘杨在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但是由于心中怒气未平而将花盆从7楼扔下,这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因此涉嫌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高空抛物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高空抛物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又该如何区分呢?主要是看犯罪的客体。如果受害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受害人是特定的某一两个人,高空抛物是实施伤害行为和杀害行为的手段的话,那么就落入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范畴里去了。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多了物业公司

早先笔者写过一篇文章《成立业主大会怎么这么难?》,正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通常是较为强势的一方,故此次《民法典》在制定时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对物业公司课以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因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查明侵权人后,此前已作出补偿的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该条款还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高空抛物等行为,查清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意见》的第12条中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民法典》和《意见》的规定使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分配与承担更趋公正合理。在能够直接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在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我们可以注意到,侵权者承担的是赔偿责任,使用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是安全保障责任,责任层层划分,分派明确,这样规定,一方面能够使受损害人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另一方面可以使物业公司产生危机意识,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结语

不论是一时冲动,还是过失为之,居住于高层,务必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飞来横祸,多是人为;若能慎思慎行,社会少些伤痛,人民多些幸福,岂不妙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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