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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性”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原创作者:张天桐时间:2021-12-24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例在甘肃省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份发生的某教师在甘肃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先后奸淫、猥亵26名4岁-11周岁幼女的惊人案件,2013年5月份在河北省某中学发生的六名女生被强奸的案件以及2020年网络曝出的鲍某性侵养女的案件等,未成年遭受性侵害案件频发成为热议焦点。鉴于此,本文主要通过数据资料,对未成年学生被性侵的年龄阶段、性别、与作案人的关系、场所、以及作案次数等方面分析未成年被害人屡屡被性侵的原因,从而多层次多角度提出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建议,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数据

从近年的实践来看,我国未成年学生被性侵情况屡屡发生,本文中关于性侵儿童案例统计部分,数据引用“女童保护”2020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案例均为2020年度媒体公开报道案例(含各级法院、检察院官网和认证账号公开的案例),由于性侵案件本身的隐蔽性,很多案件难以进入公众视野,因此,被公开报道和统计的案例仅为实际发生的冰山一角。

在2020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的案例332起,受害人数高达845人。平均每起案件的受害儿童为2人以上,从中也可以看出性侵儿童案件的恶劣性。

1、遭遇性侵人数中女童占比高,低龄化特征明显。

在受害儿童的男女比例上,受害人为女童的有308起,占比95.65%;男童的有14起,占比4.35%。在332起案件中,低龄化趋势较为突出,由于被害人年龄偏低,其辨别是非以及反抗的能力较弱,更容易成为被性侵的对象。

2、熟人作案超七成,教师、教职工等性侵案件曝光数量多。

在312起案例中,231起为熟人作案,占比74.04%;81起是陌生人作案,占比25.96%。其中在熟人作案中,教师、教职工作案71起,占案件比30.74%。教师多利用给学生额外补习、批改作业,利用学生对教师的缺乏戒备心,对学生实施性侵。

3、校园、培训机构、宿舍等都是儿童性侵案件高发地。

在332起媒体报道的案例中,其中载明性侵场所的有301起,在所有发生的未成年学生性侵案件中,校园、培训机构,学生宿舍等有76起,占案件比25.25%。学校作为儿童临时的监护场所,儿童活动是相对密集的,因此成了性侵案件的高发地区。

4、性侵者多次作案比例接近六成,且持续作案概率高。

在公布的322起案例中,施害人多次作案的案件占到一半以上。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对已经被遭受性侵儿童的再性侵;二是对多名儿童的性侵。据案件分析施害人在没有任何客观的阻却事由下,加上案件的隐蔽性,不会轻易暴露,施害人往往会多次作案。更有甚至,施害人对于未成年学生性侵持续作案时间可能长达3年之久。

二、未成年学生被性侵的原因分析

1、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缺乏

首先未成年学生被性侵,主要是因为其心智不成熟,其认知能力有限,心理比较单纯,很容易被施害人欺骗,与此同时,自我防范意识的能力较弱,更容易成为施害人的性侵对象。其次,由于性教育的缺乏,很多低龄儿童未能认识到作案人的行为已经侵害到自身的权益。最后,未成年学生对老师等具有相对的依懒性和信任性,一般不能意识到自身处境的危险性。

2、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

    一方面是监护人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照顾,往往过多的依赖学校教育,未将如何必要的自护和自救方法教给未成年人。另一方面是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沟通不够,关心不够,对于已经被性侵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其身体以及心理等异常现象,以至于被多次性侵。

3、作案人员师德观念、法治观念淡薄

一是在未成年学生被性侵的案件中,很多教师利用自己担任班主任或者任课教师的有利条件,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侵,而学生则出于对老师的敬畏心理不敢反抗,事后也不知道报警或者将性侵事实告知父母。二是作为教师,未能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且在工作之余没有没有健康、正确的文化消遣,身心得不到完全的释放,不能正确控制自身欲望,以至于产生性侵的行为。

4、校方管理以及性知识教育宣传不到位

一方面学校的管理不到位,有些学校将学生的住宿与教师的住宿没有区分。某些老师打着关心学生日场生活的幌子,进入学生宿舍进行性侵。另一方面学校没有将性教育作为学校的公共课给未成年学生普及,以至于学生对性教育知识的缺乏。

5、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社会救助的缺失

首先,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解决措施依然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不是一种独立的、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法模式,而仍属于一种附属于成人刑法的模式。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专门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具有实操性,存在执行主体不明确等缺陷。同时在未成年被性侵害案件中,往往存在举证困难、被害人不敢报案、以及地点相对隐蔽的现象,这使得很多的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

其次,由于社会以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很多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利用网络,容易受一些外来不良淫秽、色情文化的影响,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最后,树立网络舆论的不良导向,某些网络报道以某某被性侵作为舆论的热点来吸引眼球,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引起了部分施害人的犯罪冲动,从而可能造成未成年人二次侵害。

三、未成年学生被性侵的风险防范措施

1、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一方面学生应树立警觉意识,同时学校要教育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日常生活中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知道什么行为是性侵犯,在遭遇性侵犯之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另一方面学生应树立安全意识,家长要教育学生提高是非辨别能力,在放学回家时尽量结伴而行,晚回家时电话告诉父母回家可能的时间以及在场人员等,同时牢记报警电话以便及时寻求帮助。

2、监护人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

学校在开展家访、召开家长会等方式之外,作为家长也应与校方多沟通,同时家长也应多注意孩子日常生活,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如果家长给孩子报了补习班,更要做好学生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等工作,不能一味的将监护责任寄托于教师。同时监护人要保持与校方的联系,在学生生活中出现异常表现时,要及时与校方反馈并查明原因。

3、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

学校在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中应加强法治教育的考核,其次要重点对教职员工的师德教育考核,让教师在学校树立良好的教师表率形象。同时学校在关注学生日常活动的过程中,也应关注教师队伍的心理及工作状况,对品行不端的教师及时提出建议并做好相应整改工作。

4、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的管理制度及宣传教育

对于预防性侵学校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学校应加强对常规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学校校园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等。二是学校通过线上网络课堂、短视频或者线下讲座、班会等活动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性知识教育,让学生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接受性知识教育。

5、建立健全法律保护体系并完善社会救济

 首先,针对未成年人发生的性侵害案件,我国应当采取单独的立法模式,设立单独的法律体系,不在附属于其他法律法规。其次,针对未成年人最容易发生的侵害案件制定专门的罪名及量刑,对于未成年学生性侵的案件采取盖然的举证责任,即存在可能性侵的高度盖然性即可,以此降低未成年学生被性侵可能存在的举证困难的问题。最后,由于性侵害给未成年学生严重的精神创伤,给其家庭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对于已经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加强司法文化系统建设,切实做到普法宣传教育,针对未成年人出现的不良心理,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同时,司法机关针对已被性侵的未成年人及时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不定期采取对已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心理咨询,缓解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切实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张天桐  实习律师

法律职业资格号码:A20196211230281

联系方式:17393165497

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大学本科学历,

擅长领域是建设工程 公司法 刑事辩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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