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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枪支类犯罪

来源:作者:沈钰珊时间:2020-11-02

本人最近收了一个案子,大概案情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固定自家大棚,在“某拼”上买了一支射钉枪,为了使用便捷,又在射钉枪口拼接了无缝钢管,经打磨改造后存放于自家大棚备用。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主动上交枪支,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枪支”,并进行了正式立案。

对于一个普通务农的老实农民来说,这辈子都没想过会和公检法打交道,更别提此生能犯如此严重的罪行。承办此案后,我在大数据上检索了本辖区有关于“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有关判例,共检索出225篇之多,本人花了3天时间整理出这些判例,发现一个共同点,就是大多数被告在被抓获前,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为了避免更多的人触犯刑法,本人决定写一篇有关于“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公众号来进行广泛宣传,以尽一个律师的社会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有关枪支的具体规定,参照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的《枪支管理法》。

三、对于枪支的定性,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何为枪支?

一、《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依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
5.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
根据以上鉴定标准,除去常见的、显而易见的违法犯罪行为,本人简要举几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提醒大家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踩雷。
第一,所有射钉枪在拼接钢管打磨改造后,以火药为推动力发射弹丸,实现发射功能,基本上都具有杀伤力,都有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潜在风险。
      第二,一些仿真枪爱好者在不同网络平台购买枪支零部件,私自进行组装、改装,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都构成犯罪。到底多大的动能够得上1.8焦耳/平方厘?1焦耳(J)=1牛顿×1米(N·m),所以1.8焦耳/平方厘米大概是180克的东西从一米高的地方掉下来砸在1厘米空地上所产生的能量。也就是说,一个人拿着自己的手机用力抛出去,也可以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一个非常低的标准,所以市面上能买到的仿真枪稍作改装,基本都达到了犯罪既遂的标准。经专家反复试验,这个标准刚好是普通塑料制BB弹可以致伤致残眼球的程度。
     第三,2017年一位摆地摊的天津大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因大妈摆的地摊是气枪打气球,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妈持有的9支枪支中,有6支气枪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后大妈上诉,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量刑

学理论述

本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而不是实害犯,即行为完成,犯罪既遂,产生的危害结果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本罪的主观故意仅限于对事实上的认识,而非法律上的认识,即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制造枪支、改造枪支、持有枪支等,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阻碍刑事上的责任。
本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相比于杀人、放火、强奸、投毒等其他自然犯,法定犯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制定,违法性辨识度不高,很多人“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还需要司法部门,乃至律师投入大量的精力、财力进行广泛宣传。结尾

刑事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并不是我们不想犯罪就绝对不会犯罪,一旦陷入了刑事案件的泥潭,自己的事业受到影响不说,还要祸及自己的子女和家人。

普法宣传,我们一直在行动,从未停歇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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