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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上)

来源:原创作者:苏洛川律师时间:2020-11-13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总体而言对律师的工作地位和作用有一定的提升,律师可以从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相比修订前应该说完善了许多,可喜可贺。但,对作为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以下简称诉讼代理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都有哪些职责以及如何开展工作,仍是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已有的相关规定,少之又少,比较原则,对实务工作中的律师而言仍感力度不够,力不从心。本文试图分析、总结这方面的工作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供法律界同仁思考,权当抛砖引玉。

经研究,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对刑事部分到底能否发表意见?如果能,如何发表意见?

二、在案件侦查阶段如何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诉讼代理人在这个阶段能做些什么工作?

三、在侦查阶段诉讼代理人能否要求公安部门提供立案决定书,伤情鉴定书,或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四、在侦查阶段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形式是书面或口头?如果已经请求,能否结合以后阶段案情的进展而申请变更赔偿主体、赔偿请求及赔偿标准等?

五、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诉讼代理人在这个阶段能做些什么?

六、在审查起诉阶段诉讼代理人能否阅卷?

七、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法律是否支持?如何争取被害人利益最大化?

八、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诉讼代理人是否就意味着工作结束,可以终止诉讼代理工作?

下面依次就上述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结合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律师实务中的一些技巧和应对策略,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代理人对于刑附民案件中刑事部分,笔者认为可以发表意见,这是肯定的,而且也是诉讼代理人这一制度的应有之义。

从理论上讲,如果诉讼代理人仅就民事部分可以代理发表意见,那么就会产生刑附民案子中刑事部分被害人没有“话语权”,哪怕是对被害人不利的情况出现,没有人去维护其合法权益。从实务中看也是如此,比如法庭上刑事案件起诉有公诉人专司其职,被告的权益有辩护人进行辩护,那么受害人怎么办?尤其是涉及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这种情况,以及有被害人出庭的情况,谁来为被害人发声“辩护”?因此,笔者认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这样做正好弥补了法律上这一不足之处,同时也体现了程序上的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式上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发表相关意见,既可以当庭,也可以庭后整理提交。

当然,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相比辩护人而言,会有一定局限性,只能就涉及被害人部分发表意见,而且有一定的倾向性,那就是主要配合公诉人完成起诉指控。这中间,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尚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总结,具体职责只能因案而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二、对于侦查阶段诉讼代理人的工作,目前看不到明文规定,更谈不上系统规范,笔者认为理论上可以先进行探索,实务中可以摸索,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待将来修改法律时提出建议予以完善。但,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这一原则。

其具体思路,可以比照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开展相应的工作。比如给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提出控告、向办案单位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向办案单位了解对案件的定性(立案的案由)等。当然,这方面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指引,需谨慎执业,弄不好有法律风险,这一点需注意。

三、对于侦查阶段诉讼代理人能否要求公安部门提供相关文书,笔者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首先,对于立案决定书和伤情鉴定意见书笔者认为可以告知(但并非复制或提供)。原因是这两种文书按照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均要告知被害人,既然被害人都可以知道,作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应当可以知道。这一点估计大家都没有意见。至于复制提供文书没有法律依据,辩护人目前也没有这个权利。这些问题待以后修法时再完善。

关键是起诉意见书,到底应不应该向诉讼代理人提供?对此,笔者认为,为了便于办案、为了彰显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尊重,虽不能提供文书,但是公安机关至少应当书面告知诉讼代理人案件最后处理意见。实务中,办案单位不会主动告知被害人,但是否应当告知诉讼代理人,甚至提供给诉讼代理人,目前因没有规定,各地做法各异。有的会口头告知,有的不会,到时全凭人脉熟悉程度而定。这样显得太过随意和任性,甚至需要诉讼代理人一次次催问或者案件到检察院才知道和看到,需要诉讼代理人一直盯着案件进展。这种做法耗费精力、人为因素较大,容易产生猫腻,不利于法治建设。因此,公安机关向诉讼代理人告知案件最后处理意见,这样也可以让诉讼代理人从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更好地发挥诉讼代理人的职责作用、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更多精彩内容,详见下篇)

苏洛川  专职律师

西润律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6201201210676090

联系方式:13919320089

1999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十余年来,办理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土地房产,及刑事辩护等案件400余件,代书法律文书1000余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0000余人次。

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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