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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下)

来源:原创作者:苏洛川律师时间:2020-11-23

四、在侦查阶段,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可以提,既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原因是实践中被害人的文化程度和法律素养,千差万别。如果是受教育程度低或文盲,应当允许其口头提出赔偿要求,侦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但,从社会发展和当前实际来看,书面提出也有好多优点,也是大势所趋。至于打印或手写,悉听尊便,只要能看清明其意即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个不能搞一刀切。这一点目前执行情况基本上还可以,个别地方要求必须是书面的,有商榷之处。

关于民事赔偿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允许被害人根据案情变化和进展,对其赔偿请求进行变更,包括主体、数额、标准等。原因在于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属性和特点,这类案件集刑事和民事于一身,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加之,实践中往往先刑后民,办案有个过程,有的案件办案期间也许很长,案情前后也有变动,诸如在逃被告人归案、当地赔偿标准的调整等等,这些有时候不会以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说不变是常态,变是非常态。不管是啥态,都是诉讼代理人的工作状态。

五、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目前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但案件一般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却很常见,这个阶段诉讼代理人也不能消极等待,也可以有所作为。

具体工作,比如可以向被害人进行法律咨询,向检察机关控告犯罪,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为被害人申诉,向检察机关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了解案情进展,参与赔偿调解,代书赔偿协议,提交谅解书等等。这个阶段需要注意的是要紧盯案件进展,千万不能放任不管,造成代理工作脱节。

六、在审查起诉阶段,诉讼代理人能否阅卷?我多次遇到关于这一问题的咨询,当然多以同行、同事居多。我的观点是当然可以。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在于辩护人这个阶段可以阅卷,如果诉讼代理人不能阅卷,将造成同样是律师,同样都是办刑事案件,在同一阶段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相差悬殊,那么所获信息也严重不对称,既不利于律师开展工作,也不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利。比如被告人到底负不负赔偿责任,案件的起因是什么,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以及除被告人以外还有哪些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被告人,这些都能从案卷中或多或少地判断出来,这些信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对被害人赔偿都是十分重要的。

七、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被害人)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先说一点,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最高院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能提,已经在实务中基本产生共识(当然也有不同声音,认为这种规定不合理)。

那么,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能否主张?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也并未禁止。实务中只要被告人愿意赔偿,司法机关不加干涉。因此,多以和解协议方式了结赔偿事宜。这也是诉讼代理人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技巧,千万别在双方差距不大的情况下,一味要求法院判决。到时候法院不一定支持这么多,反而不利于被害人,所以这样做有一定法律风险,要注意以被害人的权益最大化是诉讼代理人的努力方向。

还有,实践中有的律师抛开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当事人争取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这种做法有点冒险,笔者记得曾按照这样路径操作过一起案件“曲线救国”,结果并不是很理想。

八、达成赔偿协议,拿到赔款,是否诉讼代理人的工作就可以结束?答案是这要看案情,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被害人不要求、或者不关心被告人的刑事处理,诉讼代理人可以结束委托工作。实务中,有的被害人认为只要赔偿到位,至于给被告人判多少年不关自己的事情,那是法院的事。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诉讼代理人对案子不一定非要“奉陪到底”。

如果被害人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很在意,尤其是不赔偿、赔偿不理想、不到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居多。被害人比较关心最后给被告人是怎么判的。这样,达成赔偿协议,诉讼代理人的工作就不能结束,还应该继续代理,完成审判阶段的出庭工作。关于庭审阶段诉讼代理人的工作,司法解释规定的较为全面规范,这里就不在赘述。

综上,这是笔者对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理解,既是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以往教训的检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思考和探索。更多的是希望引起各位法律同仁的注意,共同探讨,把律师工作做得更好,如能在今后修改刑诉法律时有一招半式被写入法律,那将不胜荣幸。由于水平有限,错误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批评指正。

苏洛川  专职律师

西润律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6201201210676090

联系方式:13919320089

1999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十余年来,办理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土地房产,及刑事辩护等案件400余件,代书法律文书1000余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0000余人次。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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