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地位
指导意见明确了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值班律师、辩护人(委托律师或指派律师)不论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与其进行沟通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到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具结书必须有律师在场)等,办案机关均需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并附卷。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认罪且认罚才考虑从宽。
1.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罪行是同时如实供述数罪,犯罪事实是指主要犯罪事实。
2.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具体体现在侦查阶段-愿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3.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从律师辩护角度来看实体从宽是其侧重点,律师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出具法律意见书。从宽为原则,但有例外: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对其量刑无影响的,律师应当从其他方面着手为其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幅度比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但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基准刑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
从宽幅度依次增加:
1.认罪认罚>仅坦白or认罪不认罚=法定刑幅度内一般从宽幅度。
2.认罪认罚+自首or认罪认罚+坦白or认罪认罚+自首+坦白=法定刑幅度内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虽不作重复评价,但律师辩护时仍然要出现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的表述。
3.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大一些
认罪认罚在强制措施中的适用
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其中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拘留、逮捕为羁押性强制措施。认罪认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评估,而社会危险性评估影响是否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是否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所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是律师辩护的一个切入点。
发挥认罪认罚在从宽量刑中的作用
1.社会调查评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前提下,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社区矫正机构受办案机关委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的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
如果办案机关没有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存在社会调查评估情况的,我认为辩护律师可自行或建议其家属主动联系社区矫正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评估意见,即使办案机关不予采纳,但在办案人员的心里能留下积极影响。 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进行质证。
2.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指控的罪名、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引导其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罚。
3.如果案件存在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律师应当引导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以达到从宽处罚的目的。
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1.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2)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2.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3.检察院的监督。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再次,现阶段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原则上应当抗诉。
认罪认罚体现程序从简
1.速裁程序:当庭宣判。
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限: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结。
2.简易程序:无其他情况的当庭宣判。
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3.普通程序: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
法庭调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
法庭辩论:辩论定罪问题、量刑问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并未完全将此制度落到实处,这中间有诸多问题需要逐步解决,例如认罪认罚流于形式,律师仅起到见证而其他作用得不到体现等,希望日后普遍落实律师在这一制度下的作用,推动制度的发展。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张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