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民法典作出了哪些变动?
一、旧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二、新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三、新旧法对比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 | 《民法典》第560条 |
1、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
2、法定顺序是: →已到期的债务优先; →均未到期的,无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优先; →担保数额相同的,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偿还; →到期日相同的,按比例偿还。 | 1、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债务人指定顺序; 2、债务人未指定依法定顺序; 3、法定顺序是: →已到期的债务优先; →均未到期的,无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优先; →担保数额相同的,负担较重的债务优先;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偿还; →到期日相同的,按比例偿还。 |
从对比表格可以看出来,新旧法同样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优先,有约定从约定,但是在未约定的情况下,《民法典》赋予了债务人指定债务清偿顺序的权利。推理其背后的立法目的,原理等同于“流质契约”的法律规定,当债务人面对强大的债权人时,有两个处于绝对弱势的时间段,一是签订合同时,债务人在内心迫切订立契约的时候会无条件的答应债权人很多不合理的要求,二是在风险爆发时,可被执行的债务人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导致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将债务人的财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揽入其中,极大地损害了债务人的利益。
每一次民商事法律的修改,都是立法者通过大量的司法裁判,过往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以及未来社会资源的调整所做出的利益取舍和平衡。这一次民法典在多项债务清偿顺序中赋予了债务人的清偿顺序指定权利,也是法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四、对于未来执业律师的要求
新修订的债务清偿顺序对于今后从事民商事的执业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律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怎样做出方案才能最大化的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果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在合同签订时,应该根据合同签订时的现有情况怎样制定方案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当风险爆发时,债务均未到期,担保最少的债务应当怎么去衡量?在物保、人保混同的情况下怎样做利益取舍?所谓负担相同具体标准是什么?这对一个律师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小伙伴们,我们一起加油吧!

沈钰珊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811016714
联系方式:13519496176
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本科就读公安技术专业,研究生就读法学专业。毕业后就职于政法委。自2017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类案件,受过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诉讼培训,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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