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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抵押财产可以大胆的买卖吗?

来源:作者:袁虎平(原创)时间:2021-03-08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有个热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同时,社会大众也对其高度关注。这个热点就是——《民法典》实施后,已被抵押的房屋,就可以放心大胆的买卖了。理由就是《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好多短视频也以此为噱头,博得众多眼球,可以说吸睛无数!

      显然,相比原来的《物权法》规定,现行的《民法典》确实对抵押财产的处分作出了比较宽松的规定。这源于《八民纪要》、《九民纪要》精神以及社会生活中抵押财产转让的现状,也可以说《民法典》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物权法》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同时,也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相较于《物权法》的该条规定,《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规定,有了重大变化,删除了抵押权人同意后才能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仅仅规定了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人的通知义务,同时,将转让抵押财产损害抵押权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了抵押权人,进而更好的防止了抵押权人滥用该项权利的可能。一方面,允许抵押人不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财产,可以更好的通过抵押财产流通流转而实现抵押财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依然尊重民法的基本原则契约自由,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虽然,《民法典》406条对抵押财产的处分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但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就抵押财产的买卖,还应当慎之又慎。笔者温馨提示,卖方可以大胆的卖,但买方应当充分考虑交易的风险,谨慎的买。究其原因是,抵押财产的转让,并非抵押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转让。笔者认为,其转让的财产是有瑕疵的所有权的财产,或者说是有负担的所有权的财产。有些抵押财产经过多次抵押,已经完全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对于这类抵押财产,能大胆的买吗?恐怕不能。对于一些增值较大的抵押财产,可以在充分考虑交易风险(尤其是抵押额与抵押物价值比例)后,方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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