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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买卖合同中规避出卖人的法律风险

来源:原创作者:张立立律师时间:2021-01-25

前言

       鉴于买卖合同纠纷类的案件在我们服务的多家顾问单位中较为常见,故结合法律规定及我们的办案经验就买卖合同中规避出卖人法律风险谈如下看法,希望对我们的顾问单位及读者有所帮助。

      当出卖人出现买卖合同纠纷(大多为买受方不付款)后,出卖人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材料,而律师只能反复催要更多证据,以至于增大了出卖人方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负担。为了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更好为顾问单位服务,本文将从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履行、欠款非诉催收、欠款诉讼催收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简要分析。

一、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470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其中履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直接与诉讼案件的管辖及诉请支付的款项多少关联,最好以出卖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除此之外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自行约定,具体如何使得出卖人权益最大化这属于非诉业务中的范畴,本文暂不展开。

     (二)书面合同。《民法典》490条,书面合同一般自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例外情况本文暂不展开。基于合同主张权利的,合同要成立并生效,诉讼请求才有事实基础,所以成立时间及生效时间一定要写,如果没有特别要求生效时间,那么成立即生效。另外,书面合同建议编号,便于归档及查询。

     (三)加盖电子签章成立的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法》3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14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民法典491条,电子合同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提交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并提交成功时合同成立。如果电子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该约定。

二、买卖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中,出卖人应当注重保留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单据,这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极为重要,当然有书面合同时举证证明实际履行了出卖义务等也很重要。对于日销量较大的长期合作对象,出卖人不便于保存送货单等或保存送货单等成本增加的,可以月或季度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的方式确认债权,这将为日后准备诉讼提供便利。

     (二)切记仅使用发票打官司,风险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生效)5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当然,出卖人仅以普通发票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且出卖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出卖人很难胜诉!!!

三、欠款非诉催收。

(一)出卖人自行催收。

      催收的目的除了及时收回欠款外,还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催收时要注意留存催收的证据,即以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催收的,注意留存对方已经查阅的证据;以邮寄催收函的方式催收的,注意使用EMS邮寄(要回执的那种,邮费会贵一点)。

(二)出卖人委托律师催收。

      律师催收一般以发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收,律师业务水平不一,律师函的效果也不同,对待不同的买受人,灵活适用合适的方法。以邮寄律师函的方式催收的,邮寄方式同上。


四、欠款诉讼催收。

      如果欠款无法通过非诉程序解决,那么启动诉讼程序时除了准备前述合同、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函、催收通知等证据外,诉讼标的额较大的建议作保全,虽然会产生一定的保全费用(如果调解,还可以让被告承担),但是为了能在诉讼活动中掌握更多主动权、收回欠款有保障,还是建议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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