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步解读《居住权》
居住权规定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十四章,全文6条,即366条至371条。同时,居住权也是此次《民法典》的新增亮点,媒体及社会各界均给予高度关注。其实,居住权的概念,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并不陌生。在2002年的《物权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就规定了居住权制度,2005年《物权法》草案把2002年的意见稿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从8个条文增加至12个条文,但遗憾的是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却删除了居住权制度。下面笔者就用8步解读《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1.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就是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换言之,就是说,居住权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对他人住宅(非商用房)占有、使用(无投资、收益、处分)的用益物权。
2. 怎样设立居住权?(1)签订书面合同设立。该合同应当具备如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住宅的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及解决争议的方法。(2)遗嘱设立。如:张老头与老伴共有一套房屋,老伴去世后,张老头雇佣了保姆翠花。此时,张老头可以通过遗嘱将房屋的所有权继承给子女,但可以为保姆翠花设立居住权。
3. 通过签订书面合同或者遗嘱,居住权就设立了吗?没有。居住权的设立必须登记,否则,居住权设立并不生效。36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 居住权的设立有偿还是无偿?不一定。原则无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推定为无偿。但当事人明确约定为有偿的除外。其原因在于,大部分居住权的设立都具有人身属性和伦理性。
5. 居住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不能。因为居住权如果能够转让和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上的所有权,形同虚设。实质是居住权架空了所有权,反而更加不利于居住权制度的运行。
6.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能否出租?不一定。原则上是不能出租的,原因如前所述,居住权的人身性和伦理性。但明确约定能够出租的,也是可以出租的。其原因在于,充分考虑了居住权人有可能面临生活所迫,不得不出租部分住宅获得收益,以维护最基本的生活这种情况。
7. 居住权如何消灭?(1)居住权期限届满。(2)居住权人死亡。
8. 居住权消灭后,登记怎么办?及时办理注销。居住权消灭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居住权人死亡的,住宅所有人可以持相关证据申请办理,若居住权到期,居住权人拒不配合申请注销登记,住宅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居住权人,要求其配合办理注销登记。
总之,居住权制度首次出现在我国法律中,属于新的制度,仅仅6条,定不能涵盖各种实际问题,比如当事人的违约后果、设立了居住权房屋的维修费用的承担、房屋拆迁以及房屋灭失的后果等等。因此,笔者认为,后期一定会有更加明确和可操作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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