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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 166 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时间:2021-11-1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 30 批共 6 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民事合同类相关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 166 号

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 年 11 月 9 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诚实信用原则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 条、第 114 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 条、第 585 条)


基本案情

2016 年 3 月,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贸易公司)因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16 年 8 月作出(2016)京 0106 民初 6385 号民事判决,判决城建重工公司给付隆昌贸易公司货款 5284648.68 元及相应利息。城建重工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城建重工公司与隆昌贸易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1)城建重工公司承诺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前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 300 万元,剩余的本金 2284648.68元、利息 462406.72 元及诉讼费 25802 元(共计 2772857.4 元)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首期给付款 300 万元或未能在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应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 80 万元;如果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隆昌贸易公司可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随时以(2016)京 0106 民初 6385 号民事判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向城建重工公司追索本协议确定的违约金 80 万元。

(2) 隆昌贸易公司申请解除在他案中对城建重工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双方达成协议后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按约定于 2016 年10 月 14 日给付隆昌贸易公司首期款项300 万元,隆昌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财产的保全。后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2017 年 1 月隆昌贸易公司申请执行(2016)京 0106 民初 6385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并于 2017 年 6 月起诉城建重工公司支付违约金 80 万元。

一审中,城建重工公司答辩称:隆昌贸易公司要求给付的请求不合理,违约金数额过高。

根据生效判决,城建重工公司应给付隆昌贸易公司的款项为 5284648.68 元及利息。隆昌贸易公司诉求城建重工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为 80 万元,此违约金数额过高,有关请求不合理。一审宣判后,城建重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在错误认定城建重工公司恶意违约的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违约金,不考虑隆昌贸易公司的损失情况等综合因素而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显失公平,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17)京 0106 民初 15563 号民事判决: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 80 万元。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作出(2017)京 02 民终 8676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本案涉及诉讼中和解协议的违约金调整问题。本案中,隆昌贸易公司与城建重工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城建重工公司如未能于 2016 年 10 月 14 日前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300 万元,或未能于2016 年12 月31 日前支付剩余的本金2284648.68 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 25802 元(共计 2772857.4 元),则隆昌贸易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并要求城建重工公司承担 80 万元违约金。现城建重工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未依约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剩余的 2772857.4 元,隆昌贸易公司的损失主要为尚未得到清偿的 2772857.4 元。城建重工公司在诉讼期间与隆昌贸易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 隆昌贸易公司按协议约定申请解除了对城建重工公司账户的冻结。而城建重工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自愿给隆昌贸易公司出具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在账户解除冻结后城建重工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后续给付义务,具有主观恶意,有悖诚实信用。一审法院判令城建重工公司依约支付 80 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苏丽英、王国才、周维)


指导案例 166 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明确了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的情形下,违约方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本案例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不调整违约金的情形,对于有效防范当事人规避执行、“假和解、真逃债”等行为,保护遵守协议方受损害的合法利益,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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