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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可追加被执行人的十四种情形

来源:原创作者:袁虎平时间:2021-12-03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执行不能或不能执行的情形,而追加被执行人无疑会给胜诉人债权的实现锦上添花。但追加被执行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因此,本文参考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罗列了以下十四种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  

     情形一: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可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而取得财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需要说明的是,追加以上主体为被执行人后,其仅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情形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可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在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其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申请执行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情形三: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情形四:①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②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可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需要说明的是,其责任承担范围仅限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

     情形五: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但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而无需追加该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情形六:作为情形三、情形四、情形五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可追加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情形七: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需要说明的是,其仅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情形八: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同时,在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下,可追加该原股东或依据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需要说明的是,其仅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情形九: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十: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可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情形出现时,并且在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可追加无偿接受财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主要有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需要说明的是:①追加的前提条件是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无偿接受财产而导致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②承担责任的范围仅在接受财产范围内。

     情形十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情形十三: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据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情形十四: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可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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