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工作,是新形势下司法工作改革的有益尝试和创新,这项工作已经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自2019年4月以来,笔者作为一名社会律师,有幸参与了兰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多元解纷”工作,到后来被该院聘请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处诉前民事纠纷近百件,见证了某某区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下面笔者结合这两年的工作实践,谈一下自己的一些体会、思考和建议。
认识体会
关于“多元解纷”工作,司法局、法院对此是重视的,专门召开相关会议,多次研究部署了相关工作。律所也多次开会讨论,本所主任为此专程到律师调解试点省份考察取经,回来主动向司法局汇报有关情况,司法局专门下发了关于成立律师调解室的相关文件,成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法院专门在二楼办公区腾出东西两个区域建成调解室,提供调解员开展工作使用,还配备了音视频调解设备等,适应当前社会对于线上调解的需要。同时还为调解员颁发了聘书和工作胸牌,方便识别和开展工作。
现在政策有了,场所有了,但如何具体开展工作,几乎是“摸着石头过河”。因为参与此项工作之初,面临着“白手起家”的现状,即调解场所的布置,办公设备配备,相关文书资料的准备,人员调配,调解工作的流程、调解印章刻制,诉调对接细节等等,都需要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由于各方面重视,大家齐心协力开展工作,遇到问题积极想办法解决,工作局面很快打开,首月调解案件上百件,调解成功案件30件,可谓“开门红”。调解工作逐渐得到各级各位领导的肯定,有段时间前来考察调研、观摩交流的法院和同行比较多,调解员都信心满满,兢兢业业,担心工作出篓子和差错,给法院和组织造成不良影响。除了本市法院外,比如河西、甘南、天水、庆阳等地法院相关领导带队,也先后来考察交流。甚至,省法院也曾带队前来指导调研。那段时间,虽然忙但是很充实。
有关思考
主要有七点思考,分别是:
一、律师到法院参与“多元解纷”工作到底是何种立场?也就是说律师在法院参与、主持调解工作的中立性问题,屁股决定脑袋,是个角色的转换问题,需要从原来一贯的代理思维向调解思维转变,你不再是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而是主持调解的调解员,需要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方面、两个角度开展调解工作。说句心里话,调解员干久了也终于明白法官调解案件的不易和苦衷。当然调解员不是“法官”。
二、律师作为调解员的电话等信息是否要公开?正如一个硬币总会有正反两面一样,调解员的信息公开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好的一面是便于当事人查询、了解、选择,但不好的一面是有些当事人一旦知道了你的电话,不分上班、休息,及节假日时间,一有事就找你,打你电话,搞得接也不是,不接也不是,甚至三番五次,不胜其烦。
三、律师参与线上调解中对当事人的身份如何确认?大家都知道,法官开庭前一定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调解员也是一样,调解中核实当事人身份也很重要。现场调解核实相对好办,但问题是如果线上远程调解,如何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也就是说,如何确认网上跟调解员视频连线的当事人就是本人?绝大多数案件,在正式调解前调解员都没有见过当事人,也不知当事人长什么样子,加上现在有些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当事人可能有些差异,有时候真的不好核实、确认。即便是调解平台实名认证的当事人,也有可能存在将手机借给别人使用的可能。如果当事人都搞错了,调解就白忙乎了。
四、调解员如何送达?法官一般送达案件的程序和手续,实践中都比较清楚。但调解员送达案件,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调解员最常见的是打电话,有时候调解员多,案件多,忙起来的时候,法院的办公电话根本不够用,我们调解员就用自己的手机联系当事人,电话费用增加是一个方面,有时候当事人认为没有公信力,甚至觉得法院调解电话怎么可能会是私人的号码,有时候还认为是“电诈”,故意不接电话,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五、调解笔录如何记录?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格式问题。也就是说,要不要搞一个统一的模板,统一格式要求?目前调解员的调解笔录总的来说都差不多,但也有差别。二是谁来记录的问题。有时候因工作忙,出现过调解员边调边记的情况,一来工作效率不高,二来不够规范,也免得留下话柄。但,给每个调解员配备一名书记员,似乎又不太现实。
六、调解与诉讼如何对接?这里面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调解成功、需要司法确认的案件,如何对接?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如何对接?对于和解撤回的案件,又如何处理?目前,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关窗口只有一人值守,但对于大调解格局下产生的新情况,应该早做应对。
七、调解档案怎么保管?对于调解后的案件卷宗,谁来保管?如何保管?可能有人会说,这个还用问。那么问题来了,谁保管、怎么保管,保管多久?比如让法院保管,个别工作人员可能由于认识、立场等不同,存在不同看法,既然律师调解的应该律师保管,律师则认为参与的是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档案应该法院保管,也曾互相推诿过。但如果真让律师保管,律师作为调解员,相当于是兼职,一来不方便,二来不合理。如果律师需要转所,怎么办,也不能把案卷一直带在身上或放在所里。
法律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如何解决?笔者有如下相关建议。现分述如下:
一、针对调解员的立场问题,建议调解员调解案件中要保持中立,不能偏袒一方,需两面兼顾,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成功化解纠纷才是关键。
二、关于调解员的信息公开问题,建议适当公开,一般不要公开调解员的手机号码,除非调解员同意。调解员的联系方式可以在内部一定范围公开,或公开调解室办公电话。
三、关于线上调解核实确认当事人身份的问题,建议尽量通知预约当事人来法院调解,以便当面核实身份。如果实在来不了的,尤其是受近年来新冠疫情的影响,一些当事人在外地,担心被隔离不愿回来,可以考虑线上调解,但一定要仔细核实确认身份,最好采取平台认证的电话连线视频进行调解。
四、关于调解员的送达问题,建议法院尽快开通办公座机电话,多装几部。因为忙的时候,电话不够用。这样既方便了调解员,也消除一些当事人的误会和疑虑,为调解员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五、关于调解笔录记录问题,建议法院统一调解笔录的文书模板,并在现有的两个调解室各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尤其是懂业务打字又比较娴熟的,配合调解员在比较忙的时候做好记录工作。
六、关于诉调对接及司法确认问题,建议法院设立专门窗口或适当增加人手,靠前服务,专司其职,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由于调解工作的一些特殊情况,有些案件一旦让当事人回去,有可能再也叫不来,即便叫来,也增加当事人的时间等成本。争取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将有关送达等文书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完毕,不跑第二趟。
七、关于调解档案的保管问题,建议还是法院保管比较好。原因是法院占有地利优势,同时法院的档案保管制度、场所,及条件上至少比律所要好。也就是说,法院有能力办好这件事。
综上,“多元解纷”工作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大胆实践和创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发挥这项工作机制的最大作用。对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谈了一些体会、思考,及建议,也许很不成熟,或许还有问题没有发现,对发现的问题可能存在以偏概全等情况。古人云,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如有不妥之处,请多批评指正。

苏洛川 专职律师
西润律所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9320089
执业证号:16201201210676090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1999年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至今,20余年来办理婚姻家庭、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土地房产,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贩卖运输毒品等刑事辩护案件500余件,代书法律文书1000余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0000余人次。
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民事案件。2018年正式入库中国工商银行甘肃分行,办理多起金融借款诉讼业务,现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20年被甘肃省律师协会评为刑事专业律师,2020年被甘肃省律师协会授予“全省优秀公益律师”荣誉称号,2021年12月被聘为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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