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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往来“资产”的定性?

来源:作者:张天桐时间:2022-05-27


    案例:原被告曾是恋人关系,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双方交往期间,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49510.1元,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共计3352.1元。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借款49510.1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可,对于转账金额49510.1元,其中7210.1元不应当认定为借款,因为两人是恋爱关系,因此对于被赋予特殊含义的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微信红包200元以下的微信转账记录,根据我国的传统习俗,以红包方式支付款项的性质具有祝福的对方不求回报的特征,应属于原告对被告的明确赠予,被告无须偿还。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2300元。

    上述案例中主要问题在于,如何区分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是赠与、借贷、不当得利或其他关系?关于往来款项性质的区分,一般多从从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密切关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多种因素确定恋人之间往来款项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一、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一章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在具体案件中,那些情况会被认为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赠与呢?

   (一)被赋予特殊含义的微信转账记录。

特别是在2月14日、七夕、双方生日、或者双方特定的纪念日等特殊时期发生的“1314”、“520”等数额不大且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在网络信息时代,这些带有表达明显情感色彩的转账记录,已经超出一般人对民间借贷观念的理解,是当下恋人之间表达爱意的方式,也符合赠与的条件。具体案件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这种情形应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在不符合撤销赠与的前提下,赠与方不得撤销赠与,受赠方没有返还赠与的义务。

   (二)微信红包及200元以下的微信转账记录。

我们同家人、朋友、同事在日常交往中经常通过微信红包表达我们的情感,恋人之间关系比较亲密,更会通过小额微信红包或转账来表达相互的感情。根据我国的传统习俗,以发红包方式支付的款项的性质区别于普通转账支付款项的性质,具有祝福对方不要求回报的特征,应当认定为赠与,且恋人之间关系亲密,对于微信200元以下的转账记录,根据习惯应视为双方之间的赠与。

   (三)有明确备注内容的微信红包或者转账记录。

恋人之间多以红包或者转账买礼物表达相互的爱意,有些会在红包或者转账中备注“我爱你”、“买礼物”、“爱你”等这种明显爱意表达的字词,根据一般人理解明确赠与,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被认定为赠与,在个案中当事人提交的微信红包或转账截屏证据中包含此类明确表达爱意词句,明确属于双方之间的赠与。

   (四)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属于附条件赠与。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主要是双方之间约定的婚约关系。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财产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给付,从法律角度分析婚约财产是一种类似于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结婚一般是双方恋爱的最终目的,因此对于双方达成结婚目的,对方因此赠与大额财产的,其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赠送的一般财物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赠与的有因性决定了该赠与行为实际上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之间婚约有效的前提下,该赠与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双方分手,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合同即解除,赠与财产一方请求返还的,接受赠与的一方应当返还相关款项。

对于赠与的款项,只要符合赠与的条件,当事人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内容的,赠与方请求受赠方返还的,受赠方可不予返还,但其自愿返还的除外。

    二、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情形

主张恋爱期间的款项成立借贷关系的,主张方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内容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比如双方之间有合同或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等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相关材料。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在聊天中有明确的借、还意思表示的。

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两项基本要素:1、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2、出借人完成款项交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对于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的,应属于当事人的自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认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成立。恋人之间明确认可相应款项属于借款的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有明确“借款、会偿还”等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的,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二)有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凭证记录的,能够证明对方接收相应款项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审理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没有借款合同、借条的情况,并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当事人主张的借贷关系进行审查。

    首先,在恋爱期间,双方多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网上银行转账,一方以以微信、支付宝和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请返还借款的,另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所转款项是基于双方情侣关系而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仅凭转账行为发生于情侣关系存续期间,尚不足以认定款项的性质是赠与,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转账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由于情侣间的特殊亲密关系而产生的信任感会较普通民众要强烈,因此情侣一方以转账方式出借款项时,没有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未要求另一方书写欠条、恋爱期间未有催还欠款的行为或意思表示也属正常,而另一方以没有出借表示抗辩的法院不予认可。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转账凭证诉请还款的,另一方当事人抗辩但不能提供证据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在双方明确或者法院认定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出借方在一定期限内主张返还借款的,借款方应在相应期间返还借款,未能及时返还的,出借方可以主张逾期的利息。

    三、认定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不当得利系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不当得利重点强调的是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主要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或者达成合意但被确认为无效的,此时受损失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据此主张得利方返还取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哪些情形会被确认为无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百四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可撤销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在此不再作以罗列。具体案件中,要认定合同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赠与无效,主张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但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恋爱特殊关系的,当事人对于其主张是很难提供证据的,而且在法律对于这部分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存在很大诉讼风险的。

   (一)双方之间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相关法律关系被认定无效的,此时得利一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108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为:赠与方已婚,其后与受赠方认识相恋,受赠方在购买房屋后缴纳定金后,赠与方多次向受赠方转账共计203000元,且在2017年1-5月代受赠方缴纳房贷18283.55元(每月3656.71元)。一审法院认定赠与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受赠方赠与购房款的行为无效,受赠方取得购房款的法律根据无效,其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明确对于双方恋爱期间因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在赠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一方当事人因无效赠与关系取得的款项应向赠与方返还,同时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按照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处理该案件作出了肯定。

暂且不论该案件中赠与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交往的不合法和不合理性,单就赠与人与被赠与人之间的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这一事实,是符合赠予无效的情形。即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无效,故受赠人对于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当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属于附条件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合同符合解除条件,受赠方不具接受赠与的法律依据时构成不当得利。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出资为另一方购房、买车或者赠予其他价值较大的财务,属于目的性赠与,不适用合同法上关于赠与的一般规定,当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时,受领给付即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对于目的性赠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彩礼的规定进行处理,赠与人请求受赠与人返还的,受赠与人应当予以返还,而对于返还的数额在此不作讨论。

司法实践中,认定双方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主要是相关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得利。对存在恋爱特殊关系的,要认定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除了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外,还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对此就涉及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的经济情况、款项的额度等内容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多方面来确定。

   以上情形均是双方没有同居时相互往来款项的认定,但如果双方同居,(此处同居是指非法同居)此时对于双方之间产生款项的认定又会有不同情况。双方同居期间款项的认定,首先要证明双方同居的事实,其次证明主张的款项确实属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款项多参照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主张分割的,可以提起析产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可主张自己的合法利益。

    对于恋爱期间双方的借款、履约(对于达到何种数额属于借款,由双方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来决定,不宜作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建议提供借款时签署书面凭证或在事后补充凭证,保留合同履约凭证等。有效力的合同或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赠予法律关系的最优证据,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等也可以表明借款的意思,在实际生活交往中,涉及该部分经济往来的应注意保留证据。其次,平时也要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法规,储备简单的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个既感性又理性的“恋爱人”。



作者简介:




张天桐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2110406436

联系方式:17393165497

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大学本科学历,擅长建设工程、公司法、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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