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甲作为借款人,乙、丙、丁三人作为担保人,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信用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房屋,借款期限两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某商业银行诉至某法院。某法院审理后认为,贷款人甲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丙、丁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判决甲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某商业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乙、丙、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担保人丁得知该笔贷款实际用途并非装修房屋,而是借新还旧,遂向某检察院申诉。某法院再审查明: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装修房屋,但实际用途为偿还实际用款人戊某未还的旧贷款。本案借款合同虽由甲签订,但实际是由戊某与某商业银行办理,且双方未将实际的借款用途告知担保人。依据法律规定,新贷担保人对贷款用途不知情或未被告知,且亦不是旧贷款担保人,则对新贷款不承担担保责任。最终,在检查机关的参与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确定新贷担保人丁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释明:
借新还旧,是指以新贷偿还借款人本人原来的贷款,但也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用以偿还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贷款。新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借贷双方向保证人隐瞒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从而导致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保证行为。借新还旧的情形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要符合以下要件:1.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当事人出借人和借款人在主观上有“借新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3.新贷的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杨睿源 实习律师
实习证号:202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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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协助办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民事纠纷(继承、婚姻)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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