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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论法与权的关系

来源:作者:薛继荣时间:2022-12-09


    法学院的律师群里边总是欢乐的,最近在群里看到了一则笑话,一则是“据说十几年前,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位研究生在该校门口的长堤上跑步,他穿着运动背心,背心上印有“法大”两字。他遇上一位老同志。这位老同志问他说:你说说,到底党大还是法大?你怎么就写着“法大”?

    对于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习总书记一阵见血地指出这是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需依靠法治。党和法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不能简单比较。苏联垮台和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西方势力的鼓动下,苏联从宪法中取消了坚持苏共领导地位的第六条,结果苏共领导成了违宪,导致亡党亡国。

    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

    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

    权与法的关系中的“权”,不是指公民权利,而是指国家公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社会组织的公共事务管理权等。权与法关系中的“法”,是指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规范体系和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也包括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也在总纲中写道:“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而深远。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列入“八个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列入“十四个坚持”。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因此,对于法大还是权大这个问题,实际上自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早已有了结论。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作者简介

 


 薛继荣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910087569

联系方式:13519313835

    中共党员,2011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同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从事法律顾问工作7年,具有丰富扎实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诸多业务中,尤擅长工程机械、建材租赁、建设工程、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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