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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大全及适用条件

来源:作者:李冬梅时间:2023-03-03


   本文所归纳的采购方式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

   政府机关在实现管理以及服务职能,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会不可避免的需要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本文仅依据上述文件归纳国有企业常用的采购方式以及适用条件。

   一、招标

   1.必须适用的范围: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竞争磋商

  竞争磋商指采购需求模糊或需要征求供应商意见的复杂项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采购人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讨论对话、谈判磋商,最终完善、确定采购文件和合同条款,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评审后提交的磋商报告和谈判顺序,与供应商依次进行财务谈判,最先达成协议的供应商为成交人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适用竞争磋商方式:(1)采购需求只能提出功能性指标或相对宽泛的技术规格,需要和供应商讨论的项目采购;(2)采购目标总体明确但可以有不同路径和方案实现,采购人需要和供应商通过对话确定最优采购路径方案并选择最符合采购人需要的项目采购;(3)大型复杂项目确定采购方案后需要对财务指标谈判的项目采购;(4)招标失败合同金额较大的大型复杂项目采购。

   四、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多源直接采购

   多源直接采购指在不具备竞争要素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向多家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多源直接采购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企业生产需要、有多家供应商可以提供且不符合招标或其他竞争条件,采购人进行价格要约,多家供应商承诺并签订合同的采购。(2)货源质量经评估,采购人依质量等级确定价格,采购人和众多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采购。

在多源直接采购中,各供应商之间并不形成竞争关系,而是由于采购人需求较大,任一供应商难以满足采购人需求,需要多家供应。采购标的往往在市场上价格透明,只要质量满足需求即可,常见的多源直接采购如奶制品生产企业对原奶的采购等。需要注意的是,多源直接采购不适用于采购标的价格或其他要素变动频繁的采购。

   六、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七、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应符合以下条件: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其中,允许一次报价的采购应为非单独给采购人私人定制或提供,且已有固定市场的价值不高、频次不多的货物采购;允许多次报价的采购中也包括为企业定制的具有竞争条件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八、询比采购

   询比采购通常适用于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需求、市场资源供应充裕、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其中,标准通用货物通常使用最低价评价办法(即传统的询价采购);单件性和复杂需求的工程以及服务项目一般使用综合评价办法(即传统的比选采购)。

包括传统的询价采购与比选(简化招标)采购。采购人通过公告或者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潜在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竞争性供应交易。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依据询比采购文件,对供应商一次性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及其推荐意见,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九、合作谈判

   合作谈判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需要长期稳定供应,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不可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例如企业战略物资、重要原材料等。

   2.需要和特定供应商当面沟通、交流、协商长期合作的采购。例如瓶颈物资、满足供应链需求的物资,特定重要零部件、项目配套、模块及总成的设计或生产分包。

  《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除了组合形成了四种采购方式外,还有一种采购组织形式,即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采购人归集组织下属多个项目采购实施单位或部门,且难以确定采购计划而需要提前准备的应紧和零星采购项目,以及需要重复频繁集中组织采购的归类采购项目。

   框架协议采购是采购人集中归类与分步实施的采购组织形式。第一阶段,采购人归集下属管理范围(或者商议范围)项目采购实施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同类采购项目及其预计采购数量,通过招标、谈判、询比等方式竞争选择入围供应商名单,并以框架协议与入围供应商约定同类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价或定价方式、交易条件、质量标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阶段,采购人或项目采购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供应时间等需求,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条件与入围供应商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

   由于篇幅有限,下文将继续分析采购方式之间的对比以及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

 作者简介

李冬梅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2011247307

联系方式:18153600950

   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庭立方刑事合规中心知识产权合规委员会委员,庭立方刑事辩护中心普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精通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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