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电影《保你平安》落位于三月“冷档期”与观众见面,导演大鹏以荒诞喜剧的方式演绎着“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现实无奈,再次将谣言与网暴题材拉入大众视野。此类型早年间还有探讨网暴对个人与社会情感冲击的《搜索》,关注当事人层层上诉,意图洗脱污名的《我不是潘金莲》,聚焦陈年谣言再度传播,影响当事人名誉的《第十一回》,都曾引起过一定的声浪。在如今近乎人人“吃瓜”的时代,网络喧哗,信息繁杂,碎片化叠加,导致信息错位,每个人都可能有意、无意的成为“传谣者”。对此,笔者不想评判是非,仅是作为一名法律人,普及一些传谣违法的小知识,希望从另一角度能提醒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造谣和传播谣言属于违法行为,传播谣言无论多少次都是违法的,如果传播谣言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就会构成犯罪。针对此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影响防卫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可知,就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对故意捏造虚假谣言、散布、顺手转发未经核实之网络谣言的传播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网络谣言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据此可知,从行政角度而言,如果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或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家常说“艺术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抛开影视作品,近年来因网暴与谣言造成的社会热点事件亦是层出不穷,例如“南京封城通告事件”、因打赏外卖员200元被网暴至跳楼的上海女孩、因粉色头发被网暴至自杀的女硕士等等,都无不提醒着我们,当网络信息时代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谣言大肆传播的“险境”。网络谣言呈现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隐蔽性强、内容荒诞、蛊惑性强的特点,不仅危害个人生活、危害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海明威说,没有人是孤岛,能孑然独立。因此,不信谣、不传谣,知法守法从你我做起。
作者简介
李沂桐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6201201911096483
联系方式:18119302802
个人简历:中共党员,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执业经历:201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精通领域:刑事辩护、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