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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的法律风险

来源:作者:陈水霞时间:2022-12-09


     信用卡是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信用卡消费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卡在我国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该消费方式并持卡消费。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碍于朋友、亲戚、同学等各种关系,往往熟人之间借用信用卡的现象司空见惯,更有出租、出售信用卡的行为,那么,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的行为会带来哪些不利后果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份,被告夏某因资金紧张借用原告持有的某行的信用卡中的信用额度用于周转,原告将该信用卡交付被告,该卡一直由被告进行使用,并负责还款。

    截至2017年12月5日,被告夏某透支使用信用卡资金尚欠29,838.68元,后该笔款项被告未按期偿还。根据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通话记录,被告亦认可尚欠原告三万余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信用卡借款。

    案例分析:

    也许有人说,信用卡虽然办理在刘某名下,但一直由被告夏某使用,理应由夏某承担还款责任,其实不然,信用卡是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相关银行服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旦持卡人出现违约,势必影响持卡人征信且发卡银行会通过诉讼方式请持卡人还款,故而,本案中,即便实际用款人为夏某,但在夏某未按期还款时,银行会催促持卡人刘某还款。再者,刘某通过出借信用卡出借借款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刘某通过出借信用卡出借的借款,可要求夏某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二:

    2021年11月25日,于某明知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销售给黄某,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于某名下的4张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102.4万元,其中被诈骗款共计7.25万元转入上述银行卡。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被告于某明知他人使用其信用卡是用来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却仍为其提供信用卡,这样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以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论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款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律师提醒:

    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有以下风险:

    1.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导致发卡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

    2.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不受实际使用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担保偿还信用卡本息的仍是出借人。

    3.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出售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出借人、出售人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陈水霞 实习律师

实习证号:2021558

联系方式:18189651227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现为我所实习律师,协助办理大量案件,实践经验丰富。擅长民商事代理、公司法律事务,合同起草与审查、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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