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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理赔和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作者:杨睿源时间:2022-11-25


    人身损害赔偿金是《民法典》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所计算获得的赔偿,而保险金是由于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额。

    两者可以兼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领取了保险金后,仍有权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赔偿,而在财产损失赔偿中,受害人只能在扣除已领取的保险金后,就余额部分要求侵害人赔偿。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利益情况下,可以双倍获取保险利益和损害赔偿利益,而不是择一享有。

    那么当保险机构已经赔付受害人的情况下,侵权人还需赔偿么?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2020年3月18日,公民赵某因医院钱某的治疗失误受到人身损害,花费医疗费9万元,其中由社会保险机构报销4万元,由商业保险机构赔付3万元。赵某诉至法院主张钱某赔付医疗费9万元钱某辩称赵某负担的医疗费为3万元,其损失为3万元,故钱某仅对3万元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该案中应当如何赔付呢?

    在本起案件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钱某对其侵权行为给赵某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某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钱某的责任的理由。钱某赔偿后,赵某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规定,赵某自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赔付3万元保险金,虽然商业保险机构无法向钱某追偿,但赵某仍然有权向钱某请求赔偿。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九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侵权人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赵某已经起诉钱某的情况下,可以在案件中确定钱某应该赔偿的金额。若钱某实际履行了赔偿责任,赵某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退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应依据有关社会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具体而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出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在本案中钱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向赵某赔付9万元。在这里也提醒大家,若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商业保险理赔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无法判断对错时,千万不可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来进行维权,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杨睿源 实习律师

实习证号:2021557

联系方式:13893201084

    个人简历: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协助办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企业法律事务(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合同审查等)、民事纠纷(继承、婚姻)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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