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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透视 | 跨越三年,重审胜诉!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作者:马媛时间:2023-10-27

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这类纠纷群体诉讼多,社会影响大,如何妥善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成为司法实践的热点及难点。


本期优秀案例透视由西润律所高级合伙人马媛律师为大家分享一起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的亲办案例。


01
案件当事人

本案委托人:佳好物业公司(化名)

本案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媛律师


代理阶段:二审(上诉人)、发回重审一审(被告)、发回重审二审(被上诉人)

02
案情摘要

2018年3月15日,天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佳好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佳好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由天天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进行业主满意度调查,如业主满意度达到80%以上时,则合同自动续签一年;同时约定在合同期内,对小区业主提出的小区目前存在的六大类问题进行整改,不能完成整改事项的,合同将不再续签。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天天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部展开了业主满意度情况调查。业主委员会认为,按照调查数据业主满意度尚未达到80%,且佳好物业公司未完成此前约定的整改事项,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续签条件,佳好物业公司应当退出天天小区物业服务区域。


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天天小区业主委员会将佳好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佳好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届满,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天天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决定是否与佳好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当业主满意度达到80%以上时,合同自动续签一年,但业主委员会向法庭提交的《业主意见调查表》显示,业主满意度尚未达至80%,虽然参与调查的业主人数仅占全体业主的23%,无法代表全体业主意见,但佳好物业公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业主满意度超过80%。并且,双方约定由佳好物业公司进行整改的六大类问题,通过天天业主委员会向法庭提交的《会议纪要》内容表明,佳好物业公司未能完成整改。因此,双方符合合同约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条件,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03
审理历程

本案一审判决佳好物业公司败诉,该物业公司败诉后委托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马媛律师代理本案。


马媛律师通过对案件材料仔细梳理、对败诉原因认真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往办案经验重新拟定诉讼策略并提交上诉状,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成功在二审阶段涅槃。

04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天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天天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历时近三年,佳好物业公司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聚焦 代理思路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果严格按照以往代理合同纠纷的思路,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应诉方案,本案在二审阶段很难转败为胜。


就本案而言,物业服务合同对于是否续签约定了两项标准:一为业主满意度能否超过80%,二为双方约定的六大类整改事项能否完成。而佳好物业公司很难就该两项标准所对应的法律事实进行举证。面对佳好物业公司举证难的困境,马媛律师采取了跳出合同本身,从程序切入的策略。


经马媛律师调查了解:原告天天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1日成立,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均为三年,一审判决作出时原告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已届满,且未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其履行相应职责及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非法人组织,在其任期届满时解散,不再享有代表业主进行诉讼行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亦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正是因为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是广大业主的切身权益,业主委员会本身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业主承担。因此,不宜对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作扩大化解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定,诉讼即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但业主委员会并未提交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提起诉讼或者授权其代表业主进行诉讼的证据。


因此,天天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其任期届满后解散,不再享有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经业主授权,无权代表广大业主进行诉讼活动。


而作为出庭人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样因任期届满无权代表业主委员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其诉讼行为能力受限。


本案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待业主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由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相关权利。


■ 律师结语


随着广大业主维权意识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小区经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的是广大业主的切身权益,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亦由业主承担。因此,小区业主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时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内容认真审核,特别是涉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授权、任期、审计等重要问题应当严格把关,使广大业主的切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ND

案例分享 | 马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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