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0931―7657172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成功案例>正文

优秀案例分享 | 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分享

来源:作者:时间:2024-09-26

案件概述

李某系陪诊师,主要负责在医院帮助病人挂号、问诊、取药和代购药品等工作,2023年9月5日,长期服用曲马多类药物的肖某通过快手平台联系到李某,并请求李某为其购买盐酸曲马多缓释片,9月6日,李某至某三甲医院代为挂号问诊后,开具了两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后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2024年4月24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委托了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吴琼律师,希望可以为其争取不起诉。

辩护工作

 吴琼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李某关于案情的陈述,并在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希望可以暂缓移送法院,给律师一周的阅卷时间(因本案承办机关远在异地),并根据嫌疑人的陈述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李某主观上无犯罪主观故意,客观上不存在犯罪行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无罪辩护法律意见书。

后吴琼律师立即申请阅卷,经阅卷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吴琼律师改变辩护策略,认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后吴琼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是否符合不起诉情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同时申请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最终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社会效果

此案的成功辩护不仅为李某本人带来了重大的转机,使其得以避免刑事处罚及其可能给家庭,尤其是子女带来的深远负面影响,而且也极大地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成果的取得,彰显了西润刑辩律师团队在法律实践中的卓越专业能力和高标准的职业操守。他们的精湛辩护技巧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的能力,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更在社会上树立了一个公正司法和人性化执法的典范。

律师提示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曲马多列管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所以,曲马多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强调了曲马多属于毒品,并明确了曲马多毒品犯罪量刑数量标准。

曲马多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2集 第1057号指导案例中认为,销售精神类药品及麻醉类药品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被告人明知所贩卖的是毒品,并且贩卖的目的是将其作为毒品的替代品,而不是作为治疗所用的药品。(2)精神药品的去向明确,即毒品市场或者吸食毒品群体。(3)获得了远远超出正常药品经营所能获得的利润。

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为李某个人赢得了法律上的宽恕,也深刻地告诫广大民众,在没有确切医疗需求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他人代购含有麻醉和精神药物成分的药品是一项极其危险且违法的行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这类药物的管理极为严格,任何未经许可的交易都可能触犯法律,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对于任何涉及买卖麻精类药品的行为都要三思而后行。我们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因为一时的疏忽或无知而陷入法网。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让我们共同铭记这一案例的教训,携手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远离非法药品交易的风险,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负责。

*本文内容仅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西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它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吴琼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继承纠纷。

电话:18093175077

执业证号:16201202111356916


上一篇:优秀案例透视 | 采纳全部辩护意见!王某职务侵占经典案例分享

没有下一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