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1月左右从广州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由被告人王某贩卖。同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吸毒人员韩某贩卖毒品,后携带毒品前往兰州某地准备给韩某贩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18.63克。又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交代,公安人员从王某与杨某租住的兰州市某小区某室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456.06克、从兰州市另一小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62.06克以及用于称量毒品的电子秤等物。2014年3月9日公安人员于广州抓获被告人杨某。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分别为78.57克/100克、79.17克/100克20.41克/100克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1月份左右从广州购买冰毒后将冰毒交由被告人王某贩卖并从中赚取毒资,并从毒资中拿出一部分供王某日常花销。2014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兰州某地准备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白色透明冰毒一包,净重18.63克。后公安人员于2014年3月9日在广州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并从两人租住的兰州市两个室内查获冰毒1901.05克。
律师辩护思路:该案我接受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该案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本案虽是法律援助案件,但我依然尽心尽责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经过会见、阅卷、庭审调查,确定本案从量刑入手,作罪轻辩护:从涉案毒品的数量问题、杨某与王某之间的毒资分配问题以及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案仅有被告人杨某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且二人供述并不一致,相互矛盾等方面展开辩护,另外,由于被告人妻子身体存在重大问题,多次与法官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尊重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生与死之间,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最终保住被告人杨某的生命,于被告人及其家庭而言是最大的安慰,于辩护律师而言,是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