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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违法发放贷款案

来源:作者:时间:2018-07-07


检察院指控

 2009年-2010年间,被告人冉某因生意中缺乏资金,多次分别与刘某、谢某、达谋、周某等10余人通过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多次在某合作信用社骗取该信用社贷款,被告人蒋某作为该信用社主任、胡某作为该信用社信贷员,两人在冉某骗取信用社贷款中,没有严格审查被告人冉某等所提供抵押物的真实性,违法发放贷款。被告人冉某等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胡某无视国法,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某检察院以冉某等人骗取贷款罪,蒋某、胡某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过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冉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犯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谢某等其余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胡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下来以后,蒋某对该判决不服,准备上诉,在二审期间蒋某的亲属委托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律师辩护

在接受被告人蒋某亲属的委托之后,通过会见、阅卷和庭审调查对案卷有了详细的了解,同时确定作罪轻辩护,我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

1、情节显著轻微:蒋某在检察院所指控的16起贷款中,蒋某的主要职责是和审核小组的另外两名成员对信贷员提供的贷前审查材料包括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借款人的个人资料、以及借款数额是否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进行审核,冉某等人之所以能够骗贷成功,主要责任在于信贷员未认真履行自己职责,过于相信借款人不会拿假的房产证和他项权证来骗取贷款,而蒋某的主要责任在于过于相信信贷员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没有对相关材料进一步核实,其确实失职,但对冉某骗取贷款一案中,不负主要责任,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情节显著轻微;

2、该信用社被骗取的贷款572万已在立案前全部追回,未给信用社造成任何损失: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冉某已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且利息已从被告人等人的工资中扣除,该信用社已挽回全部损失,不存在重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情节;

3、被告人存在坦白情形:蒋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所有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律师提出量刑建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蒋某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期间,经过多次与法官沟通,将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加以梳理,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依法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最终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结语

律师的职责是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所以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更要尽职尽责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当事人的信任和感谢是对律师最大的认可和鼓励,同时也体现出一名律师在其中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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