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4日,张某被任命为某地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征办)主任,某公司副经理张某于2013年7月、8月间在张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其10000元的购物卡及现金20000元。2013年9月,张某在担任统征办主任期间,某公司副经理张某于2013年9月9日中午,约请张某到某餐厅吃饭时,讲一个手提袋交给张某司机杨某,让其转交给张某,张某回去后打开手提袋发现是10万现金,张某将司机杨某训斥之后,将该笔现金留在家中。2013年11月15日张某在参加了纪委在某区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后,于2013年11月17日安排其司机杨某借用屈某10万元,并由屈某将钱退还给某公司董事长王某。王某出具了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的收条。2013年11月25日,张某主动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说明了其收受某公司副经理张某财物的事实。2013年12月5日,张某的家属向检察机关上缴13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
1、2013年5月21日、28日,某公司与某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征办)签订合同承接两项房屋及附属物评估项目并实施工作,6月24日,张某被任命为统征办主任,某公司经理张某为了与其搞好关系,能继续合作,更多地承接房屋评估项目以及能及时结算评估费,于当年7月、8月在张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张某10000元的购物卡及现金20000元;
2、2013年9月,某公司承接的轨道一号线的评估工作大部分结束,统征办主动给某公司结算评估费200万元,为了能顺利结算剩余的90万元评估费以及能继续承揽到其他建设项目评估,某公司副经理张某约张某在某餐厅吃饭时,送给张某10万元。
以上受贿金额共计130000元已全部退回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构成受贿罪,但是被告人没有收受10万元。一、10万元现金是用纸质的手提袋装着的,并没有装入被告人张某的公文包。杨某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某公司副经理张某并没有把10万元放进被告人的公文包,并没有把钱交给被告人,而是把钱交给了杨某,某公司副经理张某的证言属于孤证。二、被告人知道“礼品”是钱后的态度是把杨某骂了一顿,有杨某的证言印证,证实被告人没有收受10万元的主观心态,并且被告人张某让杨某把钱退给某公司副经理张某。三被告人没有把钱还给屈某,可能是个人债务问题,不影响被告人张某不具有占有10万元的故意。四、能够证实被告人收受10万元事实的证据只有某公司副经理张某一个人的证言。五、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跟证人有窜证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六、被告人收受贿略的数额只有3万元,并且没有给贿赂人谋取巨大的利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七、某公司副经理张某供述10万元是自己的钱,王某的供述中说某公司副经理张某给被告人送的10万元是公司的钱,某公司副经理张某也承认自己说谎了,由此可以推理某公司副经理张某说的把钱给被告人的事实也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并未采纳辩护律师观点,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判决出来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某基于对我的信任,二审期间仍然委托我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二审期间,经过多次与法官沟通,将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加以梳理呈现在二审法官面前,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本案最终上诉成功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