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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知多少

来源:作者:撰稿:张玲玉 审稿:李冬梅时间:2018-07-26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越来越多的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其具有的融资简便灵活、贴现利率低等特点受到企业的喜爱,但是作为普通老百姓,由于平时较少接触到票据,对于它总是处于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状态。今天我们就来好好聊聊票据,初步揭开它神秘的面纱。

票据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签发为银行,付款人为其他银行的汇票。商业汇票是签发为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式样

    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两方。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负付款义务。本票一般应载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无受款人名字则以持票人为受款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等。

本票式样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支票式样

我国票据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唐、宋、明、清皆有所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当时规定: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仅限国际贸易中使用,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与其他单位使用以转账支票为主。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目前我国使用的《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一致,我国的票据使用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票据作为结算凭证,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交易成本,保障资金安全。另外,有些企业利用汇票贴现率低的特点,将汇票作为融资工具,更能体现票据在市场中的重要作用。融资性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获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融资性票据的目的人可能是出票人,也可能是持票人,但一般都是关联公司。通常都是贴现后资金回流到原来的出票人。但是,根据我国的《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知,我国并没有从法律上认可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已于2004年得以修改,但仅仅只是删除了原来的第75条“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其他的条款都没有变化。原《票据法》是1996年生效,中国的经济经过了20多年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于票据的功能有了更多的需求,如利用融资性票据进行较低成本的融资等,而《票据法》的修订并没有更好的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中商事主体的需求,这表明我国《票据法》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以便为中国的经济更好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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