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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降低用工成本?

来源:作者:李冬梅时间:2020-04-26

 企业的用工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劳务用工,一类是劳动用工,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出现纠纷和争议后法律的适用。劳务用工出现纠纷后,适用合同法调整,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用工,出现纠纷后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辞退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工资等,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在劳动合同制下,企业如何降低用工成本。

一、 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应对措施:1、为避免忘记签订劳动合同,建议在员工入职时即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有些企业认为在试用期时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问题,这是一种错误认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要求试用期内的双倍工资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约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常见情形有两种,一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些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时与劳动者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样当“正式”劳动合同到期后,视为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签的,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致使用工单位丧失“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解除权,建议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并保存至人事档案中。

二、劳动关系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对措施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要求劳动者提供辞职信,有些劳动者主动离职但不提供辞职信,如此用人单位举证较难,故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具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予以佐证);

2、实践中,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常见情形为企业未足额支付报酬和未缴纳社会保险,故企业为避免此风险应按时支付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第三部分介绍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实践中基本是以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降低固定工资,加大餐补、交通补、出勤率补助;不可约定奖金和绩效工资的具体数额,但可以约定计算方式,每月有浮动的发放;

4、劳动者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违章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于上述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目前很多用人单位由于制度的不规范,很难完成举证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以及考核制度,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明确录用条件与录用标准,并由劳动者签署,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保存证据并在试用期内解除;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重大损害”“严重失职”等标准,并保留证据;

5、公司辞退高管时,如果高管的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最高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向其支付的补偿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

三、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

1、有些职工在入职时,在其他单位(现在法律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已参保或者是已购买新农合的,无法也不愿意参加企业保险的,建议由劳动者出具书面说明,并承诺由劳动者承担一切责任;

2、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职工,一是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每月额外补偿劳动者社保×××元;二是企业可以采取劳务外包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直接与外包单位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用人单位仅需向外包单位支付一定费用,无需向劳动者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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