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法律关系,因其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因此容易混淆,出现将劳务关系理解为劳动关系而去诉讼,将劳务关系理解为劳动关系去申请仲裁的问题,最终导致立案难,程序复杂,诉讼成本大等不利后果。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清两者之间的区别,建立适宜的法律关系,对保护雇员或劳动者、雇主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笔者将重点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体、法律依据、稳定性等方面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等平等主体,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律师点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主体来区分两者,比如,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的一方只能是“法人、事业单位或法人组织等”。在劳务关系中,个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的一方。
二、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产生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前者是为着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颁布的,属于特别法,后者保护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义务相平等的主体,属于普通法。
律师点拨:劳动关系建立后,会适用劳动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伤、经济补偿等规定,而劳务关系建立后,仅产生民法上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对公民个人来说,建议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更能保障自己权益的法律关系。
三、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这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最重要的特征,笔者在生活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甲乙系朋友关系,乙创办成立了一家公司,聘请甲为公司的总监,约定由甲负责合同签订和账目结算,甲无需上班,待公司有任务时办理即可,并约定年薪20万,年终时,乙未负任何款项,甲遂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仲裁机构为何不受理甲的仲裁申请呢?原因在于该案甲乙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律师点拨:该案件中,主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该关系具有不稳定性,甲只需办结公司交办任务即“合同签订、账目核算”,无需接受公司的管理,不具有稳定性,实则是合作关系。在实践中,把握稳定性这一特征,有助于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减少诉累。
四、法律拟制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律师点拨: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员工已出现停薪留职、下岗待岗、停产放长假等现象,使生活遭受了一定的困难,有这一情况的,建议劳动者可以利用第八条的规定,按劳动关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最难以区分的是一些介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之间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尽明确。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所以,对于这一类案件,笔者认为应结合上文所述的主体、法律依据、稳定性等几个要件进行分析,防止出现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不符使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泛化。